增城街坊丟失手機,拾得者竟要求支付千元報酬才歸還

2019-10-10     增城新聞

「即便他不開口

我也打算給點感謝費

但是他說不給1000元就不還手機

完全沒有協商溝通的餘地。」

近日,街坊陳女士對記者說起

丟手機後被拾得者索要高額報酬這件事

仍然憤憤不平

由於「酬金」沒談攏

陳女士的手機一直沒拿回

一起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事件

回顧

拾得手機者索要千元報酬,否則拒不歸還失主

據陳女士介紹,9月2日中午12點左右,她下班後坐同事的車回家,到達目的地下車後,發現自己的蘋果7P手機不見了。她用家人的手機撥打自己的手機,卻一直無人接聽,之後便關機了。為了保證信息安全,陳女士對丟失的蘋果手機的ID進行鎖定操作。

9月29日,一個電話打到了陳女士的緊急聯繫人朋友那裡,對方聲稱是陳女士手機的拾得者,想聯繫陳女士。在撥通陳女士電話後,對方稱,是一個老人撿到了手機,老人委託他索要1000元報酬。陳女士說,為表達謝意,願意支付300元作為對老人的感謝費,但老人提出1000元報酬太多了。沒等陳女士說完,就被對方不厭其煩地打斷:「你想拿回手機就給1000元,不要就拉倒,你考慮好了就再給我電話。」

陳女士認為拾得者提出的報酬金額明顯超出了自己的承受範圍,拒絕支付。再三溝通後,對方表示,拾到手機後有上網諮詢過價格,可以賣到600、700元左右,但想一想,要賣不如賣回給機主。因此報酬不能少於800元,否則免談。

對方一個月前已經拾到我的手機,但因為賣不出高價才與我聯繫,並索要指定的報酬,否則不予歸還。對方這些舉動,讓我感覺很不愉快。」與對方溝通協商不成,陳女士憤怒又無奈。

陳女士向記者出示其與拾得者溝通協商的通話記錄

律師

說法

拾得者有歸還遺失物的義務 不得以失主支付報酬為對價

拾得者索要高額報酬是否於法有據?

陳女士該如何要回自己的手機?

對此,記者採訪了

廣東兆廣律師事務所律師江嵐

江嵐律師說,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者因拾得遺失物、尋找遺失物丟失人、保管遺失物而實際支付的費用或失主主動提出懸賞的,失主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支付。

但我國法律並未賦予拾得者有請求獲取報酬的權利,不過拾得者與失主就報酬協商一致支付並無不可,但拾得者返還遺失物不得以失主支付報酬為對價。

「也就是說失主要求歸還時,拾得者有歸還義務。在歸還過程中,如果陳女士願意的話,可以給拾得者一定的酬謝費;如果陳女士不願意,拾得者不可強行索要。」

江嵐說,不可否認,拾得者在保管、送還遺失物的過程中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如果為了歸還手機耽誤了拾得者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車費用等,拾得者可以向失去索要這一部分費用。

但從陳女士的情況來看,在其提出給300元的情況下,拾得者仍索要800-1000元的酬謝費,明顯超出了「必要費用」的範疇。

江嵐說,根據陳女士反映的情況,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並已與遺失物的失主取得聯繫,則有義務予以返還,該拾得者以不返還遺失物要挾失主支付報酬,已涉嫌敲詐勒索,即使索要金額不大,尚未構成犯罪,亦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綜上,建議陳女士

與拾得者當面協商報酬

若協商不成

而拾得者拒絕返還遺失物的

可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法律連結】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適當的「拾金索酬」可以有

但應該有一個合理的限度

拾得者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底線

讓「拾金不昧」的美德變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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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增城區融媒體中心 文、圖/記者陳劍婷,報料人:陳女士

編輯:賴衍瑤

編審:黃家榮

審核:曹劍萍

增城區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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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F-ts20BMH2_cNUgbJG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