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號(關於擴大《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進口機動車輛通關效率,決定將《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以下簡稱《證明書》)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簡稱《隨車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天津海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天津海關申報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對原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關於《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修改)等相關規定需要分別簽發《證明書》和《隨車單》的,在進口車輛辦結放行手續並經檢驗合格後,試點簽發「兩證合一」的《證明書》。
二、收貨人應自進口汽車、摩托車放行並經檢驗合格後三年內向海關提出簽發新版「兩證合一」的《證明書》申請。
三、進口非中規車的,應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申報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
四、收貨人申請僅需原單一《證明書》或《隨車單》的進口汽車、摩托車,按照原管理規定辦理簽發手續。
五、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中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公安部
2024年6月17日
公告下載連結:
海關總署 公安部關於擴大《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的公告.doc
監製/ 陶永
審校/ 包瀅暉、康悅
編輯/ 代俊
美術編輯/ 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