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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僱傭童工是違法的
但某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
依然會僱傭一些或離家出走
或家庭貧困被迫務工的童工
近日
文山一燒烤店就因違法使用童工
被罰款25000元
招用童工5個月被罰25000元
違法用工將面臨這些處罰
法條連結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企業人事部門在招聘員工時
一定要嚴守法律規定
嚴格審查應聘者的身份材料
仔細核查招錄人員的身份信息
做到依法用工
守法經營
文山市執法部門將加大查處力度
依法懲處違法用工行為
讓企業和私營業主認識到
這條「高壓線」絕不可碰
來源:文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或引用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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