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關於股權代持顧問單位問的最多的一個問題就是股權代持協議有效嗎?那麼,私下籤的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網友諮詢:
私下籤的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解答:
私下籤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籤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認定合同有效。
私下簽署的協議無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律師補充:
代持股協議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1、實際股東和代持股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股份的份額和價值;
3、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
5、爭議解決的辦法;
6、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日期等內容。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
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楊濤律師簡介
專職律師,具有多年執業經驗,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等民商事訴訟及企業法律顧問,實戰經驗豐富。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