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居住權、防止職場性騷擾等

2019-12-24     朔城區法院

12月23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對各分編統一進行了修改,重點聚焦居住權、違約方解除合同、防止職場性騷擾、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等內容。

物權編草案共5個分編、20章、258條,已進行了兩次審議。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居住權的設立和期間等規定,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合同編草案共3個分編、29章、526條,已進行了兩次審議,對二次審議稿的修改主要是刪去了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在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合同僵局」問題,但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與嚴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對「合同僵局」問題,可以通過適用情勢變更規則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草案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旨在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較為複雜,不宜一概認定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否則不利於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也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由此草案刪除了二審稿中的相關規定。

人格權編草案共6章、51條,已經進行了三次審議。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規定中,用人單位是指「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以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編草案共5章、79條,已進行了三次審議。對於可撤銷婚姻,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次修改刪去了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侵權責任編草案共10章、95條,對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的修改主要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草案三審稿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次修改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把「附則」移至民法典(草案)的最後部分規定;繼承編草案共4章、45條,僅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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