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可以將本地化服務能力設置為評分項嗎?

2020-02-15     政府採購信息網

可以將本地化服務能力設置為評分項嗎(明確在本省本地有售後網點做為加分項)?

答:根據採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要求投標人具有本地化服務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標人在中標前就具備這樣的條件,否則就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應該允許投標人在中標後的一定時間內建立本地化服務的條件即可。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規定是給予一定的價格扣除。但是計算價格扣除稍顯麻煩,改成給予一定的加分可以嗎?

答:不可以。《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這裡使用的是「應當」,是必須執行的條款。

同屬一個集團的子公司能同時參加競爭性談判項目嗎?

答:不可以,屬於惡意串通情形,如果出現上述情形,將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資格條件可以通過發布澄清公告修改嗎?

答:澄清不得改變資格條件,如確需改變,應重新組織採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競爭性談判項目可以安排唱標環節嗎?

答:不行。競爭性談判項目的談判環節要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安排唱標,那麼很容易造成串通投標。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採購活動,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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