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通過微信來進行
交易、借錢、達成協議等
一旦發生爭議
微信語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嗎?
下文為您具體介紹!
一
微信語音可否作證據使用?
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
首先看其是否符合
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
證據的合法性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1
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
屬於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
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02
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
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
不屬於偷拍、偷錄和
侵犯隱私的範疇
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03
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不能被法院採納
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二
微信錄音如何具備證明效力?
證據具有合法性≠具有證明效力
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
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01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
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如不小心刪除、
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
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碟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02
微信語音資料中
記載的內容應儘量清晰、準確
雙方就所談論的
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若錄音證據中
無「借」、「還」等字眼
會降低證據的證明能力
有的微信帳號是以
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方式註冊
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
難以核實主體身份
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
03
除錄音證據外
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由於錄音證據的
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
以其單獨作為
判決的依據不充分
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