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取消公攤,該不該對已購房群體做出補償?兩點爭議不容迴避

2019-06-18     一姐說房

文/樓市大家談(quanadcom)

公攤面積的取消呼聲越來越來越高,而公攤面積取消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與物業不同的是,物業公司至少為業主提供了服務,但公攤面積實際上根本不具備存在的必要性,只是李姓商人的獨特發明,公攤面積的存在,對於剛需者並沒有什麼好處,尤其是取暖費和物業費均按照公攤面積收取,在公攤面積不明確的情況下,業主無法把握自己的繳費明細,令不少購房者感到吃虧,相反,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卻是可以通過做大公攤面積獲得實際的好處。

對於開發商而言,開發商可以通過做大公攤面積的方式,在公攤面積疊加的情況下,致使小區總公攤大於實際公攤面積,而業主多攤的費用,等於落入開發商的腰包,至於物業公司,公攤面積所占比例越高,物業公司的獲利空間也就越大,可以說,公攤面積的存在,使得購房者其實是吃虧的。但是,一旦取消公攤面積,該不該對已經購房的群體做出一定的補償?目前還存在兩點爭議,且這兩點爭議不容迴避。

一、 由誰來對已購房群體進行補償?

一旦取消公攤面積之後,由誰來對已購房群體進行補償,是由國家?開發商?銀行?還是由物業公司?無論是哪一方,都沒有對購房房進行補償的義務,買房說到底只是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交易行為,在交易達成之後,除非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毫無瓜葛,開發商沒有理由向購房者返鄉資金,而銀行在房貸審批通過之後,銀行已經將尾款全數轉到開發商的帳戶,銀行與購房者之間,只是債主和欠債人的關係,債主沒有減免債務的義務。只是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只有適當減免物業費的可能,而不是存在向業主進行補償的義務,物業公司的本質是通過向業主提供服務而盈利,由誰來提供補償,這在目前都是無法確定的。

二、 對已購房群體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取消公攤面積後,即使對已購房群體進行補償,具體補償的依據是什麼,是公攤面積嗎?但眾所周知,公攤面積的存在,本質影響的也是只是一種房價的計算方式,房屋單價的設定,已經考慮了公攤面積,假如一套建築面積為100平米的住房,公攤面積為20平米,而房屋的總價為70萬,那麼住房的單價為7000,而取消公攤面積之後,這套住房的總價依然為70萬,並不因公攤面積的取消而改變總價值,只是排除公攤面積之後,住房的單價上漲為8750元,已購房者所謂的吃虧空間,其實是不確定的,能夠明確的,只有也僅是公攤面積本身,無法得出,當公攤面積確定的情況下,每平米的公攤面積究竟應該得到多少補償。

你認為該不該在取消公攤之後對已購房者進行補償呢?歡迎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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