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農村征地維權想「湊成局」?你得這樣辦!

2022-07-0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2022年下半年農村征地維權想「湊成局」?你得這樣辦!

導讀:在2021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主導的農村征地拆遷新格局下,「湊不成局」是被征地農民尋求補償權利救濟的大忌。

徵收一開始,大部分農民就唏哩呼嚕上趕著跑去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了,很快就幫著徵收方湊夠了簽約比例,征地也報批了個別戶也剩下了,接下來就分戶下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了。

這種模式如果形成常態,那對於想要提升補償安置利益的農民而言就大為不利了。那麼,農村征地維權若想要「湊成局」,即形成相對多數戶與徵收方的有效制衡、博弈,究竟該怎樣做呢?

在明律師首先要明確的是,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太快且占比人數太多,必將會給「個別戶」的依法維權帶來巨大困難。我們反覆強調過,同樣的補償安置訴求,1戶提和50戶提一定是不一樣的。

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所允許的範圍內,被征地農民一定要敢於聯合起來實事求是地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權益,因為新法的指導精神就在於征與不征要由農民自己說了算。

此時,再強調是「政府征地」不可違抗,就有些跑偏了。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當然有權啟動一個項目,但這個項目能不能獲得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覆,能不能最終由縣級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則是要由被征地農民簽不簽這個補償安置協議直接決定的。

也就是說,農民朋友們一定要先站穩自己的立場:是否配合簽約,權利在我們自己。如果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那就堅決不簽,不存在任何法律或者情理上的壓力可言。

除去不輕易簽約,在明律師再提示各位以下3個問題:

其一,要在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階段及時知悉徵收項目啟動,開始維權準備

徵收維權在某種程度上和抗擊疫情相似,都講究個「快、嚴、准、實」,尤其是要「快」字當先。

那麼作為徵收中被動應對的被徵收人一方,反應究竟能快到什麼程度呢?答案就是在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就立即知悉項目啟動。

剛剛修訂的《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預公告,採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並採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大家看,征地預公告作為法定的集體土地徵收的第一個程序,看上去似乎沒有什麼救濟渠道(實際上也確實沒有,因其僅為告知性文件,不會對被征地農民的實體性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但其「敲門磚」的作用還是非常顯著的。

自此時起,被納入征地範圍內的農戶就應當積極採取行動,搜集能夠證明房屋、承包地合法性的權屬憑證和其他證據,商定自家的初步補償安置訴求,並開始諮詢專業律師了。「備而不用」總比「用而無備」強得多。

事實上,單就諮詢律師這一環節,被征地農民往往需要像買菜一樣「貨比三家」,本地的外地的都要問上一輪。那麼提早開始諮詢就會為大家贏得寶貴的決策、選擇時間。

平時關係好的鄰居、親戚等村民,這時就可以建建群,拉一拉「戰隊」了。建立微信群的過程本質上就是一個互通民意的過程,對後續針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申請聽證等都會有好處。

其二,務必親自積極參與土地(房屋)現狀調查,存在異議的要書面提出,不可輕易簽字確認

土地現狀調查環節相當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徵收調查登記,以後房屋算合法還是違法,按什麼樣的標準、面積進行評估,都要看調查環節的結論。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現狀調查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鄉鎮政府開展。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有關部門或者鄉鎮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註明原因,對調查結果採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並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在明律師建議被征地農民一定要積極嚴肅地對待土地現狀調查,將手上有的各類憑證、合同和書面材料全部拿出來,但要避免原件被上門調查者帶走。

同時,一定要親自出面參與、監督入戶、下地調查全過程,在外務工的要及時委託信得過的家人、親友代為到場參與,切勿在完全不吭氣的情況下就走完了這一過程,那樣的結果往往是對被征地農民不利的。

不在有關確認單上簽字,並不會影響到後面的補償安置。故此,對究竟要不要簽字確認,農民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切勿想著簽字後再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調查登記中村委會往往會作為幾方代表之一參與其中,並且對一些土地、房屋的基本情況具有相當程度的話語權。被征地農民要在徵收啟動後及時團結所在村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組負責人,促使其積極替村民說話,這對於調查登記的公平、準確性是有幫助的。

其三,牢牢把握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階段,將權利救濟啟動的時點大幅前提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完成徵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後,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在這裡面,征地補償登記往前的那4個步驟,才是2022年下半年及以後被征地農民救濟自身權利的前沿陣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明確要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充分聽取其意見。那麼被征地農民就要充分調動一切可調動的力量和資源,爭取讓能夠代表自己利益訴求的人實際參與到評估環節中。無論是調查問卷還是開座談會,都要有我們自己的人在其中。

而針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這一征地依法報批前的絕對核心關注行為,被征地農民一定要在30日的公告期限內在專業律師的指導和維權代表的組織下統一意見和訴求,向徵收方提交內容詳實全面的書面異議材料,敦促其對補償安置方案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修改,同時促成聽證會的召開。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聯名提出意見的被征地農民戶數並未過半,但若有相當數量的農戶提出了異議,還是有可能促使徵收方依職權啟動聽證程序的。而聽證會一旦召開,專業律師就有發揮自己作用的空間了。

在明律師最後要指出的是,從現階段司法領域專業人士對新征地程序的分析來看,在征地依法獲批並發布正式征地公告前,被征地農民並無任何明確的可複議可訴訟的「點」可抓,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大機率是難以像從前那樣通過複議或者協調、裁決等步驟救濟的。這就給大家整合權利救濟資源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等、靠、要是不行的,團結下的積極作為才是抑制徵收方鋒芒的有利舉措。

總想著等到能起訴的時候再起訴,卻「躺平」什麼都不幹,是對補償安置糾紛解決的誤解。不戰而屈人之兵,把功夫下在複議、訴訟之前,才是最高明的手段。(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984190a9d8b45f3bd51c38af2d6872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