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雲南美女慘死玉米地,4年後靠DNA破案,真兇讓家屬難以置信

2022-04-27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2年雲南美女慘死玉米地,4年後靠DNA破案,真兇讓家屬難以置信

「你為什麼要替壞人辯護?」每一個律師都可能面臨這樣的質問。

善惡在人心,但一樁案子的善惡是非,卻無法憑任何個人主觀意識認定。沒有確切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經過司法程序,有罪無罪只能猜測推斷,此時善惡完全取決於私人的看法,人人都可能被武斷地冤枉。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和委託的辯護權,因為世界上不存在完美、必然不犯錯的司法機構,即使某某有犯罪嫌疑,也不能剝奪他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應該「挑」司法機關的錯,雙方一起努力還原真相,追求司法的最大化公正。

正如我們今天聊到的這樁案件,一名女子的死亡,竟導致一個無罪之人被誤判為「殺人犯」,他成了旁觀者眼中的「壞人」,但他沒有放棄,辯護人也沒有放棄,即使法院已經下達有罪判決最終仍然扭轉了乾坤,「壞人」獲得了清白,真兇落網,還了被害人一個真正的公道......

盧榮新是雲南勐臘縣人,出生於1972年,多年來,他本分地在老家過著平淡的日子,與前妻離婚後便帶著女兒和父母一起生活,如果沒有意外,盧榮新這輩子一眼就能望到頭了,看著日出日落做農活,老了就休息,違法犯罪的事跟他扯不上關係,因為他從沒想過要害人。

但2012年9月10日,平地起風波,盧榮新的安穩生活出現一個極大的變數,這天,鄰村發生了一起女子被殺的兇案。

被害人是才28歲的年輕小媳婦鄧麗。鄧麗是外鄉人嫁到當地,她長得漂亮,在附近幾個村都是出名的美女,與丈夫韓軍感情很好,婚後生下2個孩子。

韓軍也沒料到,一家子的平靜生活竟然會在這天被破壞。

那天他與妻子一起到玉米地幹活兒,瞅著時間走到下午3點,韓軍便回家送孩子去城裡上學了,下午5點多從城裡返回,還看到妻子在玉米地里繼續忙活著,韓軍歸家做好了飯等妻子回來吃,天黑了,妻子仍然不見蹤影,他去地里找,毫無發現,只能發動親友一起幫忙。

鄧麗被找到了,但她已經成為一具被半埋在土裡的屍體,誰都看得出死於他殺,兇手將她埋在土坡並用草葉掩藏痕跡。韓軍當場昏倒,眾人七手八腳地一邊照顧他一邊匆匆報警,小山村出了這樣的命案,警方迅速趕到現場偵查,根據現場和鄧麗死狀判斷鄧麗生前遭到QF。

衣物被褪去,幹活的鋤頭被扔到河溝,私人小物品四處散落,頭部和脖子處都有傷痕,最終死因是機械性窒息死亡......是誰害死了她呢?韓軍不知道,因為妻子雖然漂亮,卻不是愛招搖的性格,平時跟旁人連話都說得少,也從來沒跟附近的村民結過怨,無論兇手是誰,他都無法原諒這個惡徒。

鄧麗的死原本與鄰村的盧榮新沒有任何關係,這天盧榮新正在自己村裡跟人喝酒,晚上聽說鄰村有個年輕媳婦被害了,他自然也有好奇心,第二天便跟人一起過去瞧警方是怎麼偵查現場的,沒想到案發第三天他被傳喚,進行了身體檢查,因為身上有不少細小的傷痕,被懷疑是作案時留下。

盧榮新天天喝酒,東磕西碰,自己也不清楚這些傷痕怎麼來的,他講不清,就被重點調查。

根據案宗材料,現場的鋤頭竟然提取到盧榮新的DNA,更加大了他的犯罪嫌疑。盧榮新和鄧麗、韓軍雖然見過面,但完全不熟悉,他心裡很清楚自己根本沒對鄧麗怎麼樣過,可50多個小時的疲勞審訊之後,他還是「承認」了自己QJ殺人。

8次筆錄,盧榮新只有一次認罪,他供述自己當天喝酒解手跑到了鄰村玉米地,看到鄧麗長得漂亮便起意侵害並殺人埋屍,隨後回村裡繼續跟人喝酒。可對這一供述,家人不相信,村民們也不相信,多位村民都表示盧榮新下午5點左右就喝得酩酊大醉,大家都能作證,當晚直到10點他還在村裡,沒有作案時間和條件。

再說就算真如盧榮新供述的那樣,他傍晚趁著解手有時間去間隔六七百米遠的鄰村玉米地犯罪,身體也支撐不了他完成一系列的過程,案發當天,河溝漲水,盧榮新要跑去玉米地害鄧麗得穿過一大片泥濘坑坑窪窪的香蕉林再趟過漲水的河溝,一個醉漢行動能這麼麻利迅速?

他當天穿的衣服都沒換,一直穿到第二天,如果作案,應該故意洗清所有嫌疑才對。盧家人的辯解沒有得到充分重視,他被批准逮捕並提起了公訴,2014年6月9日,盧榮新被西雙版納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QJ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先QJ,後為掩飾殺人滅口,犯罪性質惡劣,QJ罪和故意殺人罪在《刑法》規定中最高都可至死刑,如果真是盧榮新所為,這一判決量刑並不畸重,但盧榮新知道自己不是真正的兇手,家人也沒有放棄希望,繼續為他奔走請律師,2015年4月,雲南高院省高院因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二審階段,公安機關重新偵查,發現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很多冤案都因為多年後真兇出現被動地糾錯,但盧榮新案卻不是這樣,不管是他自己,還是相信他為他辯護的人都堅持應當疑罪從無,不能冤枉,但究竟能否疑罪從無要看法院判決,2015年12月20日盧榮新再次被西雙版納中院判了死緩。

兩次死緩被判定有罪,盧榮新已然成為了「壞人」的代言詞,連累家人的名譽也受到負面影響在當地被議論得抬不起頭,不明真相、說他做出這種事應該快點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少數。

然而,「壞人」最終還是被還了清白。

此前中院判定盧榮新有罪的關鍵證據,除了他自己有罪的供述,就是鄧麗使用鋤頭上提取到擦拭物上屬於他的DNA了,二審判決下達後,盧榮新不服上訴到省高院,高院發現這起案子的關鍵證據不合法,不但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連盧榮新的有罪供述也和死者遇害細節有出入。

負責審核的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主要靠言辭證據定罪,僅憑現場檢測到他的DNA無法斷定他是兇手,更何況經查,那把鋤頭經過一夜水泡和雨淋本來不應該還能提取到能夠水溶的DNA,有也應該是混合的,而不是連被害人鄧麗的都沒見,反而有盧榮幸的純凈DNA。

本案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尤其隨後在鄧麗體內提取到的DNA經鑑定與盧榮新沒有關係,檢察院要求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按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即判盧榮新無罪。

再加上刑偵技術人員也發現了能證明盧榮新有罪供述不正確的證據(如盧榮新供述是用手掐死鄧麗,但鄧麗脖子上的傷痕應該是帶狀物勒頸所致),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盧榮新無罪,他終於結束了羈押生活,重新回到家中。

那本案的真兇究竟是誰呢?出於謹慎,重新開始的偵查過程,專案人員將有關物證送往北京請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進行更權威的檢驗,結果竟然從被害人鄧麗體內及貼身衣物上提取到除了她丈夫韓軍外第3人的DNA,且完全一致,通過科技刑偵手段,偵查人員鎖定了真兇:

與死者鄧麗同村的男青年洪樹華。這個結果讓死者家屬難以置信,也讓警方十分詫異,不僅因為洪樹華案發時才17歲,與被害人一家無什麼密切交集,在鄧麗丈夫韓軍眼中「還是個孩子」,更因為當初案發時他右手還受過傷,骨折,做過手術,他竟然有心跑到外面作案。

所有新的鐵證都指向了他,洪樹華到案後,也承認了殺死鄧麗的是自己,據他交代,案發前他因為骨折在家休養,感覺好多了便出門散悶捉野鳥,看到鄧麗在玉米地後,見色起意,強迫傷害了鄧麗,唯恐事情敗露便用褲帶勒死她並藏屍到坡下。

再次回到現場,洪樹華將細節交代得清清楚楚。為了不冤枉洪樹華,本案的卷宗被交給了異地的普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核,洪樹華QJ殺人作案事實充分證據確鑿,2017年1月21日,也就是盧榮新被宣布無罪的十幾天後,普洱市中院對洪樹華QJ、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洪樹華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當嚴懲。因其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數罪併罰,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洪樹華有罪,盧榮新無罪,從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止,無罪的盧榮新被羈押1570天,根據法律規定他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西雙版納中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當向他支付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盧榮新最終拿到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一共60萬餘元。

如果只看前面兩次審判,盧榮新是個「壞人」,在世俗的觀念中,他連獲得辯護的資格都沒有,早該直接判死刑,如果不是法律給了他上訴和為自己辯白的權利,或許他也會變成「呼格吉勒圖」、「聶樹斌」,這個案子不僅體現了我國司法程序對人權的保障,也充分說明:

即使是「壞人」,他也需要辯護權,因為好壞是不能憑一己之念斷定的,我們能做的就是儘可能保證程序的正義,不讓私力控制的「正義」泛濫,即使做不到毫無冤假錯,也要努力追求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96cf4b5438a5f66a8330357602a653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