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網友諮詢:
民間借貸見證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解答:
合同見證是民間常用的一種方法,主要是約束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民間借貸的見證人負法律責任,但是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作為證人的責任,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因此對債務人的債務賠償不負責任。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需冠以「見證人」字樣。
律師補充:
民間借貸主體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許多情況下還有保證人、見證人等其他關聯人參與,這些關聯人因行為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各不相同。保證人是指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的當事人,而見證人是證明雙方確實簽訂合同的第三人。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責任承擔上,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時,要以自己的財產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見證人僅對某種事實的發生起到第三方證明力的作用,並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務必弄懂相關名詞的含義,以免因無知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為避免不必要的訟爭,應儘量避免在借據上署名或捺印。如為他人借款提供見證,應在緊靠自己的簽名前方標明「見證人」或「在場人」的身份,以規避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賀清律師簡介
資深律師,執業二十多年,為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高質量辯護,幫受害人索賠,為婚姻等所有案件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用一封律師函為失去監護權的母親重新得到監護權。多人贈送錦旗感激本律師。多次被評為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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