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開。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採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採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