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這15類信訪行為屬於非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責

2019-10-14     十堰晚報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維護我市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增強全民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的理念,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利,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信訪人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信訪活動,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非法行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行政、政協、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台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等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聚眾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等行為,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在各級黨委、人大、行政、政協、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聚眾實施強行沖闖、圍堵大門通道,圍攻、辱罵工作人員,強占辦公場所,投擲石塊雜物等衝擊國家機關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等公共場所,或者大型群眾性文體活動、重大會議場館區域,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組織、資助他人到各級黨委、人大、行政、政協、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台、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到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

五、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在信訪接待場所纏訪、滯留、滋事,或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極端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煽動、策劃、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八、侮辱、毆打、威脅信訪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十、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情節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為的;

十一、在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場所實施擾亂公共秩序、非法聚集、尋釁滋事等行為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的;

十三、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設立網站、通信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四、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五、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堰市人民檢察院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司法局2019年10月9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8od7yW0BMH2_cNUgJar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