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哪些情況可單方調崗

2020-01-05     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大型公司的人事主管。因為調崗問題,公司與員工之間往往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爭執。請問:用人單位基於哪些情形可以進行調崗?

讀者:何婷婷

何婷婷讀者:

基於以下六類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

一、因職工傷病。

1.《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另行安排工作。2.《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3.《塵肺病防治條例》第21條規定,各企業、事業單位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4.《職業病防治法》第35條規定,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二、因女職工生育。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2.《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第3條、第4條對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了界定,即只要相關女工屬於所列崗位,用人單位應當調崗。

三、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

1.《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其中當然包括調崗。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1條規定,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員工不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五、企業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六、勞動合同事先約定或規章制度事先規定。

1.《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2.《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其中當然包括調崗問題。3.《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其他」自然包括調崗。4.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單位可單方調整崗位,如同一部門員工結婚、員工過錯等。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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