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條例》10 月起施行,明確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2024-07-01     金融界

6 月 29 日,國務院公布《稀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稀土元素(英語:rare-earth element,REE),或稱稀土金屬,是元素周期表上第 3 族之鈧、釔和鑭系元素共 17 種金屬化學元素的合稱,稀土元素在電氣及電子元件、雷射器、玻璃、磁鐵和工業及化學催化劑等領域中有著多樣且廣泛的應用。

《條例》第四條規定,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稀土資源。國家依法加強對稀土資源的保護,對稀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採。

日前,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IT之家附官方實錄內容重點如下:

稀土是現代工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關鍵戰略資源。近些年來,我國圍繞稀土行業准入標準、行業整合、環境保護等方面出台了多項政策措施,有效促進和保障了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與此同時,我國稀土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覆蓋全產業鏈的管理職責、監管措施有待完善,產業創新能力和綠色化智能化水平亟需提高,行業秩序需要進一步規範,整治非法開採或非法冶煉分離、無指標或超指標生產、買賣非法稀土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手段不足、處罰力度不夠。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為稀土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對稀土管理職責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部門責任分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稀土行業管理政策措施。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二是壓實地方政府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稀土管理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關於稀土全產業鏈監管體系,《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管理要求。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二是建立總量調控制度。國家根據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對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並優化動態管理。

三是規範稀土綜合利用。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四是建立產品追溯制度。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五是嚴格流通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採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的進出口,應當遵守有關對外貿易、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無指標超指標開採、分離】,第二十二條【非法冶煉分離】,第二十三條【非法銷售】,原處罰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均提升為處罰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罰款,相關小額違法的罰款也有所提升。

來源:IT之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8eca99eebf227d6527f76a898c61c1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