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期,陳香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原告陳香2019年5月收到瑤池縣征地辦作出的用地通知書,內容為:因瑤池縣文旅集團工程項目開始征地,對原告的0.5畝農田進行徵收;因原告方未看到征地批覆、征地公告,補償公告,遂未與被告簽立土地補償協議。原告於2020年4月發現涉案農田上的青苗已被強制性清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瑤池縣政府對原告的農田強制徵收實體與程序違法。
原告陳香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涉案農田被破壞的照片;2、用地通知書、土地出讓公告及結果公示;3、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4、市長熱線的回覆。
被告瑤池縣政府辯稱,被告從未對原告的土地實施過平整,該土地上的青苗,也不是被告強制清除。所以,被告沒有實施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瑤池縣政府未向法院提供有證據。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原告陳香收到瑤池縣征地拆遷和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作出的用地通知書,本案涉案土地位於該通知確定的用地範圍內。2020年4月,該土地被強制清表,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5月,原告撥打市人民政府熱線電話反映農田被強制推平問題,瑤池縣政府作出了答覆。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一、被告瑤池縣政府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二、被告的強制清表行為是否違法。
一、被告瑤池縣政府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陳香認為其種植在涉案土地中的作物被強制清表系被告所為,被告對此予以否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公布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因此,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從本案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來看,雖然被告並未提交已經依法批准的涉案工程項目徵收土地方案,但該工程項目的征地前期工作系由被告批覆,相關公告亦由被告下屬部門瑤池縣征地辦公室作出,而被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涉案土地系由其他主體強制清表,因而依據前述規定,可推定該強制清表行為系由被告實施。因此,瑤池縣政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二、被告的強制清表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
本案中,在原、被告未能就涉案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被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履行責令交出土地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而是自行組織對涉案土地實施了強制清表,該行為明顯違反了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了法定職權,其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法院依法應予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瑤池縣人民政府對原告陳香的農田實施強制清表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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