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而有些人偏偏就只想走「旁門左道」
今天小編要說的這個案子
3個人就夥同他人通過
製造、編造交通事故
騙領《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個月就騙取保險金共85911元
自以為靠著自己的小聰明
做得「天衣無縫」賺翻了
但是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終
3人全被抓
不但要退還騙取的保險金
還均被處罰金並判刑!
案情回顧
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趙某夥同他人(在逃)通過製造、編造交通事故,到交警部門騙領《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騙取保險金共85911元。其中,被告人唐某甲參與作案4起,涉案金額為85911元;被告人唐某乙參與作案3起,涉案金額為54413元;被告人趙某參與作案1起,涉案金額為31498元。
後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唐某甲、趙某的親屬分別代其退還了贓款。
開庭審理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唐某甲、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唐某甲的親屬代其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乙在保險詐騙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趙某的親屬代其退賠贓款,且趙某獲得被害單位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乙、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
最終,五華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唐某乙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趙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後語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其中: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中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
如果行為人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製造、編造交通事故,到交警部門騙領《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騙取保險金,但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主體身份,則不成立保險詐騙罪(當然,教唆犯、幫助犯不要求具備該身份),這種情形下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成立詐騙罪。換而言之,上述行為因行為人主體身份的不同要麼構成保險詐騙罪,要麼構成詐騙罪,最終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來源: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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