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5日,蚌埠市五河縣城關鎮天井湖路與黃台村肖莊道路交叉口發生了一起因為行駛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讓行引發的交通事故,造成兩人當場死亡。
01
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2022年6月25日14時25分許,孫某宏駕駛皖M030XX號重型車輛運輸車及其牽引的皖MG5XX挂號重型車輛運輸半挂車,沿五河縣城關鎮天井湖路由東向西行駛與黃台村肖莊道路交叉口,與沿黃台村肖莊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楊某林駕駛載路某俠的「淮鋒」牌三輪電動車(經鑑定,屬於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林、路某俠當場死亡以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丁某鵬駕駛皖CD59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皖CBHXX挂號重型自卸半挂車停在路口東北角非機動車車道內,影響車輛通行視線。
02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孫某宏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行駛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讓右方來車先行,其違法行為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楊某林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戴頭盔、違法載人,其違法行為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丁某鵬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交叉路口處違法停車,遮擋車輛通行視線,其違法行為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03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04
責任認定
孫某宏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林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丁某鵬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路某俠無責任。
鄉村道路路況複雜
交通安全設施不全
機動車駕駛人在行經鄉村路段時
特別是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
一定要謹慎駕駛
鳴笛示意、減速慢行、停車瞭望
確保安全後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