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患者家屬簽字醫院是否有權進行手術?

2024-05-31     法妞問答

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主要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取得患者對醫療行為的同意,而對該醫療行為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的義務。

網友諮詢:

未經患者家屬簽字醫院是否有權進行手術?

張進一律師解答:

醫院在緊急情況下,未取得家屬同意可以做手術。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所謂危急情況,系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風險,來不及告知患者相關信息並徵求其意見,如不立即採取相應搶救措施將危及其生命或對其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後果。

張進一律師補充: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說明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張進一律師:

北京天馳君泰(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侵權類糾紛,工傷人損,債權債務,買賣合同,離婚繼承糾紛,法律功底紮實,實踐經驗豐富,兼顧訴訟與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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