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能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嗎?

2024-07-19     法妞問答

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

網友諮詢:

房屋承租人能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嗎?

郭守文律師解答:

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與徵收行為和補償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針對徵收行為或者補償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承租人與房屋徵收決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相關權益可通過民事途徑予以主張。但公房租賃權人、居住權人等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的除外。

郭守文律師補充:

房屋租賃合同約束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時還會涉及次承租人,屬於租賃合同法律關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主要涉及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的補償一般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獎勵費等。承租人可以主張:停產停業損失費、裝飾裝修費、搬遷安置補助費、設施設備費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郭守文律師

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學碩士副教授中共黨員,力爭合法合規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並問心無愧於每一個當事人。擔任多單位法律顧問,擅長刑事辯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房產糾紛、合同糾紛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83484a511c4767f12f278a9219d709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