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澧1人過失引發森林火災,法檢「兩長」同庭履職,當庭宣判!
9月6日上午,臨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案件由臨澧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成勇擔任審判長,與兩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臨澧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冠出庭支持公訴。
2023年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鄭某攜帶鐮刀等勞作工具獨自前往其田間勞作,並將田間砍斷的枯草收攏在一處。
當日12時許,鄭某用其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收攏的枯草點燃進行焚燒,因當天風大且天氣乾燥,火勢迅速順著枯草旁的荒草叢燃燒蔓延,鄭某雖極力滅火,但因火勢太大無法撲滅,後引發森林火災,導致部分林地及村民龐某耕地上自種杉樹被燒毀。
經鑑定,此次森林火災受災林地面積4.54公頃(68.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為0.38公頃(5.7畝),灌木林地面積為4.16公頃(62.4畝)。此次森林火災受災林地中,國家公益林面積為4.37公頃,商品林面積為0.17公頃。
經評估,此次森林火災嚴重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火災生態損害價值16720元,總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6900元。臨澧縣人民檢察院以失火罪對鄭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臨澧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因焚燒枯草不當,過失引發森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失火罪。鄭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積極賠償了龐某經濟損失。
法院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鄭某認罪悔罪態度,以被告人鄭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被告人鄭某的犯罪行為造成森林燒毀,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保障因被告人失火而遭受破壞的森林資源得到有效的修復,法院判令鄭某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6900元、生態損害費用16720元,鑑定費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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