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人 明年施行!這些新規事關你我~

2023-12-12     博爾塔拉報

原標題:@博州人 明年施行!這些新規事關你我~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這是博州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公共文明行為規範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共五章四十條,分為總則、規範和倡導、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部分,內容涵蓋公共秩序文明、公共衛生文明、交通出行文明、網絡文明等方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不隨地吐痰,遵守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有關規定,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文明養犬,控制室內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比較普遍、市民反應比較強烈、對文明城市建設影響比較大的重點方面,均設置了禁止和倡導性條款。

立法工作自2022年9月啟動,歷時一年有餘,州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州黨委宣傳部等部門先後多輪次面向各縣市、各部門、社會各界廣泛收集意見建議,《條例》起草過程中,州黨委宣傳部文明建設科參考借鑑了疆內外62個省、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內容、立法技術、立法依據,立足我州實際,對照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標準進行逐條研究,經梳理、歸納、提煉,起草完成了《條例》初稿,後又幾經修改,最終完成了《條例》的制定工作。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力合作,加大執法力度,立足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文明規範和習慣化為百姓日用而不覺的行為準則,成為凝聚社會文明的共識。

《條例》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有義務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為增強法規執行效果,《條例》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為基本出發點,一般要求責令其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體現柔性執法、文明執法理念。

自2020年博樂市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號,已過去三年,今年,溫泉縣、阿拉山口市、精河縣已通過新一輪自治區文明城市複查和評選公示環節,2024年,博樂市和溫泉縣將迎接全國文明城市和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的複查和評選工作,該《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鞏固創建成效、推動我州全域文明城市創建進程,推動全州精神文明建設常態化、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文明立法』,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市民群眾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最為有效、長遠而關鍵的一步,《條例》的頒布將為自治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著力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提供有力保障。」博州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燕說。

文:楊薇薇、張靜、劉峰

延伸閱讀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號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23年11月3日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3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7日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11月3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3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範和倡導

第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倡導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和法治體系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以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體現新時代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自治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自治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執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網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體廣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範和倡導

第八條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第九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升國旗、唱國歌和祭奠烈士時莊嚴肅穆;

㈡ 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有禮;

㈢ 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

㈣ 愛護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㈤ 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擾他人,開展歌舞、健身等活動時遵守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㈥ 參觀展覽會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遵守活動現場秩序;

㈦ 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㈡ 按標識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㈢ 遵守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有關規定;

㈣ 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㈤ 不在禁止區域露天焚燒樹枝、落葉和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㈥ 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㈦ 野外宿營或者就餐時不污染、不破壞生態環境;

㈧ 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積極參加義務植樹;

㈨ 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主動讓行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非緊急情況時不占用應急車道;

㈡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車道和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不逆向行駛,過斑馬線有騎行線時可在騎行線內騎行通過,未設立騎行線應當下車推行通過斑馬線;

㈢ 駕駛、乘坐機動車應當使用安全帶,駕駛、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車輛行駛中駕駛人員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

㈣ 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不占用盲道、消防車通道等;

㈤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㈥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不亂穿馬路、翻越護欄,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馬路時,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㈦ 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村(社區)公共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㈡ 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㈢ 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㈣ 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停放車輛或者堆放物品,在指定區域為電動車(充電設施設備)充電;

㈤ 控制室內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時,合理安排時間,及時清理建築垃圾,遵守噪聲管理等有關規定;

㈥ 不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遛犬牽繩,犬便即時清理,不隨意遺棄犬只;

㈦ 其他村(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觀光,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㈡ 服從景區、景點管理規定,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不隨意採摘花木、踩踏草坪或者損毀綠化設施;

㈢ 愛護文物古蹟以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攀爬、損壞、刻劃、塗畫文物古蹟,不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㈣ 保護野生動物生境,不驚嚇或者違反規定向野生動物投喂食物;

㈤ 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維護醫療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遵守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檢查、治療的規定,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

㈡ 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㈢ 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擾亂醫療秩序;

㈣ 醫務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不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㈤ 其他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維護校園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維護校園環境,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樹立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

㈡ 教育工作者應當加強師德修養,文明教學,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㈢ 學生應當學習踐行文明禮儀禮節,尊重教師,友愛同學,自覺抵制校園欺凌、霸凌行為;

㈣ 其他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維護網絡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維護網絡安全,遵守網絡秩序;

㈡ 不編造、發布、傳播低俗、淫穢、暴力、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信息和網絡謠言;

㈢ 尊重他人隱私,不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㈣ 使用文明語言,拒絕網絡暴力;

㈤ 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加強家庭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㈠ 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自覺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

㈡ 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給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㈢ 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

㈣ 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㈠ 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㈡ 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

㈢ 優先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等綠色產品;

㈣ 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㈤ 愛惜糧食,合理點餐,節約用餐; ㈥ 移風易俗,節儉辦理節慶、婚喪嫁娶、祭掃等事宜;

㈦ 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弘揚社會正氣,倡導參與下列文明行為:

㈠ 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㈡ 無償獻血和依法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㈢ 參加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活動;

㈣ 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交通出行、市容環境、便利生活、文化體育、休閒娛樂、廣告宣傳等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管理,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機場、車站、醫院、商場、公園、政務大廳、旅遊景區、文體場館、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母嬰室、無障礙廁所或者廁位等便民設施,統一設施標識,設置醒目的文明引導標識和禁煙標識。

第二十三條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凈化網絡環境,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第二十四條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結合文明校園創建等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和學風建設,將文明行為、文明禮儀的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育師生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公共秩序維護,依法制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登記註冊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引導公民愛護環境、保護生態,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損害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引導公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保護和改善城鄉人居環境。

第二十九條文化體育廣電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大旅遊服務質量監管力度,依法制止、查處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行業文明建設,完善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普及疾病預防和健康科學知識與技能,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引導經營主體文明誠信經營,營造重諾守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及時制止,依法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範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

各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範圍和本行業特點,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創新服務理念,優化服務流程,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人、規範服務,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

第三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公共場所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廣告媒介,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禮儀,刊播公益廣告,倡導文明理念。

第三十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可以組織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工作,並保障義務勸導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爾塔拉融媒體中心出品

監審:姜遠海 編審:歐登 編輯:何杉 責編:何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7d30a7914dcdfe17359d84d77d0a8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