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後,2021年中國會怎麼走

2020-12-19     記攝人間

原標題:掃黑除惡後,2021年中國會怎麼走

12月5日是一年一度的環球時報年會,照 例有預測2021年的中國社會走向的單元。 去年我在年會上的發言,不幸都被應驗了,所以今年還是想講點兒真話。 今天放上的,就是這次年會中的兩輪發言。

這月底各地都忙著結案,所以日程排得特別忙。涉黑惡的案件趕進度,拔高也是大機率的,這個月有至少有十幾個這樣的二審案件找來,我都婉拒了。除非有的特別冤,又想連著申訴的。因為二審如果不開庭,再牛的律師也無能為力。

十月底開了二十多天的甘肅涉黑大案終於判了,儘管爭議很大,去掉了兩個罪名和指控事實,但仍沒有逃脫定黑甚至頂格量刑。公正的程序,未必導致公正的結果,因為結果不是由審判的人定的。定黑的案件上訴了,二審也不開庭,所以只能寄希望於申訴。山西的涉黑案,一審去黑且打掉大部分罪名,定了個尋釁滋事罪,竟然還加上涉惡帽子,搞不懂裁判的邏輯是什麼。另一起涉惡案,更離譜,討債變成了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兩人也成了涉惡團伙。

第一輪發言三分鐘

張明楷教授發了一篇《不當討債行為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他認為,「不能僅因維權行為存在瑕疵或者不當,就直接將其作為犯罪處理,更不能將完全合法的維權行為當作犯罪處理」,「當前的司法實踐大量地將債權人對債務人採取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方式實施的討債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這種做法明顯不當,應當杜絕。」

張明楷教授認為,不當討債行為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因為:(1) 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不管是不是高利貸,都不可能屬於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行為。(2) 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的行為不可能屬於藉故生非。況且,債權人之所以實施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行為,就是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亦即,完全屬於「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3) 既然行為人因債務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那麼,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類似行為,就更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4) 即使債權人反覆向債務人實施相關行為,或者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行為,也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正是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才反覆追討,如果債務人一經追討就履行了債務,債權人則不會繼續追討。他指出,將債權人對債務人採取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方式實施的討債行為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如果將債權人實施的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行為以尋釁滋事罪論處,不僅必然鼓勵債務人逃避債務,而且會鼓勵一些人實施借款詐騙行為。

但是,作為刑法學大家的張明楷教授奈何不了司法實踐中普遍把這種討債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甚至拔高到涉黑涉惡。山西忻州的涉惡案,被告人的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都基於要回自己的債權,錢沒有都要回來,罪名到是背了三個,判了十五年。債權人被判刑,債務人、老賴反而成了被害人。這種現象還比較普遍。徐州的周某俠的涉黑案,菏澤焦某軍的涉惡案,以及長沙劉某強的涉黑案等都是基於民間借貸而起,索要債權的行為被套上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罪,重判重處,沒收全部財產。少則幾個億多少則幾十億的合法債權和個人資產一夜之間充公,甚至連配偶的合法財產都不留下。民間借貸案涉黑涉惡,對民間資本的流動衝擊巨大。

第二輪發言8分鐘

這些討債行為果真涉黑涉惡嗎?山西那個席某平案,連起訴書都沒沒法列舉被告人如何尋釁滋事了,用籠統的「頻繁撥打電話」算罪行。債權人討債,連打電話也不行了?多少次算頻繁?辦案機關又沒有打出兩人之間的通話記錄。債權人跟債務人只打過兩三次電話,算頻繁嗎?這算軟暴力嗎?按照司法機關的邏輯,債權人只能去央求債務人良心發現。他拿回部分債權的行為,還被定性為敲詐勒索。其他涉債案件中,雖然有的民間借貸利息高,但當初借款協議都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的,嫌利息高可以不借啊。現在別說利息,連本金都不還了,如果超出國家規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那本金是否受法律保護呢?國家當初鼓勵民間借貸,晚近才加強管控,那法律修訂之前的行為是否要一刀切地作否定評價呢?當下債務人和老賴彈冠相慶的現象是否在引導一種錯誤的價值觀呢?

而且這些案件中,都發現了比較嚴重的刑訊逼供。這是令研究了刑事訴訟法二十多年的我,深為震撼的。我們為遏制刑訊逼供,努力了二十多年,修改刑訴法,倡導人權保障,在掃黑除惡中全被丟棄。犯罪嫌疑人正常關押在看守所,基本上可以杜絕刑訊逼供,但涉黑案件中普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訊逼供又捲土重來,而且排非也不管用。徐州涉黑案中的蔣某勤,在指定期間被辦案人員殘酷刑訊逼供,內部組織嚴重粘連而得不到及時治療,最後導致膽管癌,差點病危不治。二審啟動調查,檢察院去問刑訊逼供者,「你有沒有刑訊逼供?」答曰「沒有」。好,調查完畢。為什麼不調取指居地點的監控?為什麼不啟動鑑定?菏澤的焦某軍的涉惡案,刑訊逼供證據確鑿,被告人手上連刑訊逼供傷情照片都有,不僅排非申請沒有採納,還頂格判二十五年,沒收全部財產,涉惡案件辦的比涉黑還要重。長沙的劉某強案,指居期間刑訊逼供,以為轉到看守所就安全了,沒想到在看守所照樣刑訊逼供,把嫌疑人提到看守所二樓,沒有物理隔離,怎麼打都行。這真的突破我的想像了,沒想到刑事訴訟倒退如斯。因刑訊逼供造成冤案的楊松發案前車之鑑,二十年來沒有記住教訓?

這個無罪案件,努力了近四年,有關部門不讓我說,那我就說說涉黑惡案件,下一年的走向吧。我代理涉黑惡案件不止四年了,感觸還是比較深的。從立法上講,我同意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應該廢除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他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根據刑法與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既然如此,就不應當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本身規定為犯罪。與其他組織相比,也能得出相同結論。例如,現行刑法廢除了舊刑法中的反革命集團罪,也沒有增設組織、領導、參加危害國家安全集團罪。這是因為,凡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直接以相應的犯罪論處即可,完全沒有必要將組織、領導、參加危害國家安全集團的行為本身作為犯罪處理。再如,即便存在殺人集團、搶劫集團,組織者、領導者也只是對殺人、搶劫負責,而不會對組織、領導集團本身承擔任何責任。基於同樣的理由,對於實施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其實施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即可,故應當廢除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今天下午,在某個論壇上,杜兆勇律師提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已經成為另一種性質的反革命罪,也就是我國刑法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已經不能單獨成罪,變成了領袖其他犯罪的特別犯罪,罪刑法定已經成為零,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律師根本無法辯護。帽子一戴,任誰難摘。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他罪互相循環論證,都只能成立。」或許,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這個罪名將來會發生變化。

從近的來說,掃黑除惡中暴露出來的政法系統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高層關注,從2020年下半年已經開啟政法系統整頓的試點,涵蓋公檢法司,2021年將全面鋪開。掃黑除惡的戰略,被某些政法系統出於地方利益,走歪了。不過我認為,政法系統的整頓,不要忘了政法委和監委,最難以監督的部門,最需要陽光的照射。同時,2021年,掃黑除惡案件也將啟動倒查。所以我一直勸涉黑惡案件冤案家屬不要放棄,二審維持就走申訴,就給上級寫反映材料,只要確實冤,總有一天會得到正義。楊松發二十年的冤案都平反了,人家老母親撿垃圾申訴十幾年,終於盼到出頭之日,不要認為不可能。未來的社會,可能要為今天我們司法系統的冒進和魯莽買單,只要我們的目標是法治國家,就一定等得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7Rw6lXYBX2TYn2u-u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