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轉發《通知》 確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順暢
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要退還
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存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以及完善經辦規定和監管提出更高更嚴要求,對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政策進一步進行明確規範。
相關法律文書不得事後補辦
《補充通知》指出,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部規5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由轉出地按照《部規5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後補辦的方式開具。轉出地和轉入地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審核相關材料的規範性和完整性,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及轉移信息。
重複領取的協商後保留一個
《補充通知》明確,參保人員重複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帳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餘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餘額不足以抵扣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之前已經重複領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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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蘭州晚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7RXAsm4BMH2_cNUg_kh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