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健康」哪來的「小康」
沒有「安全」哪來的「平安」
食品藥品安全與廣大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
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現實問題
近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了一批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主要為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的2019年5月-7月的藥品案件。
其中,未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的有賀蘭縣華美街福興大藥房、賀蘭縣銀河西路泰合堂大藥房、賀蘭縣光明西路華康堂大藥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以上三家藥房均被責令停業整頓並罰款5000元。
因為使用或者銷售劣質藥品的有賀蘭縣安鑫診所、賀蘭縣金貴鎮馬烈診所、賀蘭縣金貴鎮瑞安堂診所、賀蘭縣茂源街百姓同仁大藥房(法人何某)、賀蘭縣茂源街百姓同仁大藥房(法人張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以上五家藥房均被罰款若干並沒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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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安全責任重於泰山
保障藥品安全是道德問題、民心工程
假劣食品藥品危害的是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損害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為一名普通人民群眾,我們應該增強自己的藥品法律意識和用藥安全意識,並從正規渠道採購藥品;作為醫療機構,應該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負責,嚴格遵守藥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制度。
藥品安全
人人關心
安全賀蘭
你我共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7Ev2cmwBvvf6VcSZ3IG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