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周歲的崔某某
還未達到可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
就開著借來的車上路行駛
面對交警詢問時謊話連篇
這名「精神小伙」,栽了!
2020年4月4日晚,赤峰市交警支隊一大隊嚴格按照上級公安機關部署要求,組織開展夜檢夜查集中統一行動。20時32分許,民警在昭烏達路與哈達街交叉路口西口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時注意到,一輛白色轎車沿哈達街自西向東行駛至距離檢查點約50米處的崑崙酒店門前時,突然右轉駛入停車位內停車,行跡十分可疑,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況。
當事人崔某某未能提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身份證件,經交警進一步核實發現,崔某某未滿18周歲(2003年生人),未達到可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經進一步調查,崔某某駕駛的蒙DRR***白色小型轎車是從朋友馬某某處借得,馬某某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馬某某系把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行為人有第二項情形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情形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 暢通紅山
編輯:宋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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