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無效階段,公證證據這把雙刃劍的利弊知多少?

2019-08-03   一休說智慧財產權

一、專利無效階段的公證文書證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公開了在專利無效階段可以採用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證人證言;認可和承認;公知常識;公證文書;其他可以證明技術在先公開的證據。

其中公證文書證據是極具特色的一類證據,通常是無效請求人一方其他在先的專利或者公知常識證據的證明力度並不是特別充分,或者請求人提前對待公證事項有調查或者確信其公開力度較大,才會去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突破很多的取證難度去做公證,因此公證文書證據一旦被採用並作為定案依據,將大大提高專利被無效掉的可能性,相反的,如果該公證文書證據最終沒有被採用,不僅時間、精力等成本付之東流,也會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因此,公證文書證據在專利無效階段就像一把雙刃劍,需要充分權衡、嚴格把控、合理利用,才能揚其長避其短為案件的無效結果貢獻出其獨有的力量。

那麼專利無效階段對於公證文書證據都有什麼樣的要求呢?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3.4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提交時,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果公證文書在形式上存在嚴重缺陷,則該公證文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公證文書的結論明顯缺乏依據或者公證文書的內容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則相應部分的內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至於什麼是形式上的嚴重缺陷、怎樣的結論算明顯缺乏依據或內容自相矛盾,我們來看一下幾個具體的案例。

二、司法實踐

案例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下稱複審委)作出的第31322號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公開了請求人陳百合宣告山東諾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涉案專利)因不符合專利法關於新穎性、創造性的相關要求而全部無效,其中採用的證據當中包括兩份公證文書證據,證據3為(2016)鄒城證民字第783號公證書、工業品買賣合同兩份、發票、開票型號說明、型號說明以及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的複印件組成的證據鏈;證據4為(2016)朔明達證民字第026號公證書及附件、工業品買賣合同兩份及相應的發票、工業品買賣合同五份及相應的發票組成的證據鏈。證據3和證據4均用以證明存在在先使用的情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全部技術特徵均被上述兩份公證文書證據所公開,因此涉案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對於上述公證文書證據,專利權人認為,證據3和證據4的公證文書在形式上存在嚴重缺陷,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不能作為評價涉案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具體理由為:上述公證文書中產品的照片和視頻中顯示的實物產品已經是非常破舊的產品了,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如若產品部件發生損壞,存在很大的被替換的可能性,因此照片中顯示的滾輪罐耳產品還是不是完整的保存著當初購買時的形狀和結構已經不能確定。而且證據3的照片中銘牌與產品都是凌亂的排布,銘牌是可以隨時更換的,無法確定銘牌與產品之間是一致的,存在使用舊銘牌與申請日之後生產的其他產品組合的問題,另外相關銷售合同及證明文件也無法證明合同中約定的產品有沒有被實際的銷售,因此證據3無法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證據4存在的問題與證據3相似,而且銷售合同中產品的型號、數量和發票中無法相互印證達成一致,自然也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鑒於此公證書的結論明顯缺乏依據以及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兩份公證證據均不能證明涉案專利產品在先銷售的事實。

一休智慧財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智慧財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復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那麼上述案件中專利權人提出公證文書證據構成審查指南中提到的「結論明顯缺乏依據或者公證文書的內容存在自相矛盾之處」的主張是否成立呢?公證文書證據符合要求的評判標準是什麼?

對此,可以參考民事審判過程中的高度蓋然性評判標準,所謂高度蓋然性,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機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也就是說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而在上述案件中,兩個公證文書的證據在形式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紕漏,均沒有公證從採購、運輸、收貨、入庫的整個過程,僅對使用了很長時間之後的產品的現狀和拆解過程進行了公證,無法排除這期間替換或者更改的可能性,相關的合同和證明文件也無法和實物的現狀進行準確的匹配對應,且合同上的型號和數據本身也無法相互印證,這種情況下,對於一個中立的審判人員(本案中為專利複審委)來說,在很多環節缺失以及證據自身存在無法印證的情況下,無法對待公證事實達到確信的程度,因此其證明的內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涉案專利最後的無效決定中,專利複審委也沒有將兩份公證證據作為最後定案的依據,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專利無效階段,複審委對於公證證據的採用,也是採用了高度蓋然性的評判標準。而對於專利無效請求人一方來說,花費了很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做出來的公證證據,並沒有在無效過程中發揮相關的作用,無論如何都算一筆不小的損失。

案列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5223號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公開了請求人針對一項外觀專利「按摩手柄控制器」的無效請求,請求人的證據中採用了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做的一份網頁公證證據,公證書內容涉及在尋購網搜索到圖片的過程,具體為在百度搜索欄中輸入「尋購網」,進入尋購網官方網頁,點擊「關於導購」,在搜索欄輸入「敷佳」(涉案專利主視圖中文字),在「後青春-詩」分享的產品圖片中得到「美腿儀器瘦腿神器」的關鍵詞,然後再在上述搜索欄中輸入上述關鍵詞,得到不同網頁分別於不同的年限不同時間分享的瘦腿儀產品圖片,其中包括第51頁顯示的由網友「本無惡意」於2013年05月08號分享的瘦腿儀產品圖片,點擊「本無惡意」還可以得到此網頁近幾年曬單的產品圖片。對於上述搜索的網頁過程均做了截圖並刻錄成光碟。

對於該網頁公證證據,複審委認為,根據公證書上對於網站的介紹,「尋購網」是一個比較大型的分享購物信息的網站,其為網民提供基於比較購物搜尋引擎的各種產品,在分享頁面中顯示有用戶名、分享時間、分享商品和購買連結,一般來說,當網友將曬單產品分享到該網站伺服器時,該網站伺服器即形成上傳時間,另外,在該網站上分享信息的目的是方便其他網友在購物時參考,上傳商品信息的網友應該不會設定公開人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上傳的產品信息應當是對所有網友公開的,相應的上傳時間是沒有經過更改和編輯的。因此該公證文書證據可以作為無效階段的定案的依據使用,又由於公證中的內容幾乎全部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徵,最後涉案專利是基於該公證證據被全部無效掉了。

分析一下該公證證據,我們可以看到整個公證過程非常的具體、準確,由於是網絡證據,我們在任何一個電腦上根據公證文書中記載的內容都可以查詢到相關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達到令人確信的程度,因此也符合了證據中關於高度蓋然性的標準要求。請求人最終也是依據該公證文書證據將涉案專利全部無效掉,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有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而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即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在專利無效階段,經過公證的事實、過程、文書等當然也可以作為無效的證據使用。

重點在於,在獲取公證證據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程序合法,且待公證的事實或文書需要與要無效的專利存在密切的關聯性,使得公證文書證據在形式上不存在嚴重缺陷,結論具有依據,內容可以相互印證,就可以作為無效階段定案的依據,在此前提下,結合前文提到的公證文書證據在無效階段針對關聯性先天的優勢,往往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則,違反法定程序形成的不完整、有缺陷的公證文書證據將不會被採用,這也體現了我們法治社會環境下對程序合法的嚴格要求以及其呈現的獨立價值。

因此,專利無效案件中,請求人一方如果想要採用公證文書證據,一定要提前了解公證的程序、步驟、專利法對公證證據的要求等相關信息,避免公證證據本身形式上、實質內容或程序上不符合要求,總之,專利無效階段,公證證據是一把雙刃劍,要好好把握。

創品牌,找一休!喜歡本文的,可以分享給周邊的朋友,想了解更多資訊可以私信一休,私信我,免費解答

了解更多資訊,關注微:一休智慧財產權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