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分執行款 三男子偽造借條打"假官司

2019-11-27     海曙檢察

正義網贛州11月27日電(通訊員黃昭才)日前,由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檢察院依法監督的肖某等3人虛假訴訟案件,經法院認定,肖某、張某、羅某構成虛假訴訟罪,分別被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7年2月,謝某等10名申請人向南康區檢察院反映稱,他們分別起訴肖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總標的額400餘萬元),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並凍結了肖某一筆247萬元的工程款。而同期,張某、羅某也分別向法院起訴肖某,經法院調解後進入執行程序,並與謝某等人共同參與上述247萬元執行款的分配。

  謝某等人認為,張某、羅某與肖某間的債權存在虛假情形,目的是為了參與執行分配,侵害謝某等人的合法權益。

  受案後,該院經依法查明,張某、羅某訴肖某民間借貸糾紛四案涉案金額達2183萬元,案件在審判機關調解時,證據只有借據和肖某銀行帳戶流水憑證,而肖某銀行流水憑證無法確定是張某、羅某的匯款,且匯款金額與借據金額存在不符情形,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借款事實。

  據此,為防止虛假訴訟發生、保障司法公正,該院與法院共同履職,並向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在採納檢察建議後主動作為、積極履職,對該案進行了再審。經再審,法院改判張某、羅某分別只享有對肖某債權130萬元、19.7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張某、羅某、肖某服判。

  在民事案件結束後,該院繼續跟進監督,對張某、羅某、肖某三人偽造借款借條事項進行調查。因其3人偽造借款借條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問題,故該院於2018年7月將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肖某、張某、羅某以涉嫌虛假訴訟罪進行立案偵查後,將該案移送至贛州市南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肖某、張某、羅某以捏造的借款金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在民事調解過程中提供虛假的銀行流水,導致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遂於2019年4月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張某、羅某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對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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