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泉州市榮晶服裝有限責任公司

2019-07-29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田勇(公民身份號碼: 5113811979XXXX0078)

泉州市榮晶服裝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大鵬萬佳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田勇、泉州市榮晶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8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泉州市榮晶服裝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償還原告石獅大鵬萬佳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貨款37825元,並賠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二、被告田勇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償還原告石獅大鵬萬佳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貨款5842.6元,並賠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三、駁回原告石獅大鵬萬佳紡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3元,由被告田勇、泉州市榮晶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辦法官:康志強 書記員:楊瑜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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