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農村拆遷有戶口無房不能要求征地主管部門進行安置。征地主管部門對村民進行安置的前提條件是拆遷了當事人的房子,既然沒有房子,就不能領取房屋拆遷補償金,也沒有被安置的權利,但集體土地是共有的,所以每一位村民都能分割征地補償款。
村裡拆遷有戶口無房的政府部門沒有安置義務,拆遷補償的對象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補償和安置資格也是基於房屋存在的。沒有房屋就沒有相應補償。但集體土地徵收,但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話,那麼徵收補償中可以得到相應份額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我國農村拆遷安置房是小產權房嗎?
在我國農村拆遷安置房不一定是小產權房,關鍵看當時辦理的具體建房文件。
拆遷安置房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實踐中,開發商為了實現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會超過安置所需房屋數量,並在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將剩餘房屋對外出售,則該部分房屋嚴格來講,已不再屬於拆遷安置房的範疇之內,而是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可以直接對外出售,上市進行交易。
小產權房則是相對於全產權房的一種俗稱,是指國家不予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並向外出售的房屋。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開發商若未對土地性質進行轉換,則不能用於房地產開發建設。因而出售該種房屋的行為違反國家關於集體土地的相關管理規定,無法取得國家頒發的房產權屬證明,則被俗稱為「小產權房」。
因此「鄉產權房」非法定意義上的商品房,一旦購買,不但無法取得國家發放的房地產權屬證明,且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也難以保障。
土地徵收過程中,征地主管部門拆遷了,村民的房子以後要給村民提供安置房或者提供新的宅基地建房,如果當事人本來就沒有房子,當然不可能因為徵收農村土地就無故獲得一套安置房。所以,村裡拆遷有戶口無房不存在安置問題。在農村有房子,就算戶口不在農村,拆遷房子時也可以獲得房屋拆遷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