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農村征地又一新規登場:村委會只能留這麼多補償款!

2022-06-0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2022年農村征地又一新規登場:村委會只能留這麼多補償款!

導讀:自2021年9月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以來,各省都開始陸續出台自己的「土地管理條例」或者「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日前,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修訂公布,並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的新規中儘管沒有對農村征地的具體程序和補償細節問題作出更多細化的規定,但仍有一些涉及征地、宅基地管理的亮點值得大家關注。本文,在明律師就第一時間帶各位被征地農民梳理一下其中的新規定,提示大家需要注意的問題。

【亮點一: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徵收也要評估】

以往,房地產價格評估多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開展的,集體土地徵收領域法規中並未有對評估程序的明文要求。

在一些地方,對宅基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新價」仍採取「按表乘以面積」的固定計算模式,並沒有引入評估的流程。

此次修訂的《實施辦法》在第33條規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評估原住宅的價值給予貨幣補償……採取貨幣補償的,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宅的價值,一併作出補償安置。

也就是說,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貨幣補償這兩種補償安置方式,評估是必經的步驟。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所確立的評估操作流程,有評估就必然會涉及評估機構的選定、入戶實地查勘、初步的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和正式評估報告的送達等一系列環節。

被征地農民要像城裡人一樣,牢牢把握住評估程序中的重要時間節點,及時行使協商、投票、抽籤或搖號選定評估機構,全程參與並監督實地查勘以及申請覆核和專家委員會鑑定等權利,確保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能估出一個合理的價值來。

順便一提,那種直接給出不同房屋結構的重置價值標準的「一刀切」計算模式已經嚴重不符合當下將「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獨立在地上附著物之外給予補償的精神了。再碰上那種簡單粗暴「一張表」的算法,農民大可予以明確拒絕,要求徵收方依規履行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職責。

【亮點二:土地補償費村委會只能留這麼多】

大家都知道,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村集體而非某個農戶,因此在過往的實踐中,土地補償費是允許村委會或者村集體部分「留用」的,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少。

安徽省在《實施辦法》第38條中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被徵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80%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徵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絕大多數農用地和宅基地都已完成確權登記工作,農戶手握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證)。這種情況下,土地補償費部分村集體至多留用不超過20%,其餘的都要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新規同時還明確,土地補償費不高於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不低於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補償權益,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亮點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給予補償】

通過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收回土地、拆除房屋在以往屬於法規中相對模糊的地帶,由此引發的爭議也較多。

《土地管理法》第66條僅規定「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卻未對「適當補償」予以明確。

安徽省在《實施辦法》第60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即「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進行補償安置。涉及宅基地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也就是說,對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有房屋的「收回」和「徵收」補償安置標準是一致的,對宅基地使用權和住宅房屋的價值都需要給予補償,而不能出現「只管地不管房」,在補償未到位的情況下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農民朋友的是,《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對強制征地、拆除房屋行為采「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並未提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存在。這也再次提醒被征地農民,一定要將權利救濟的起點儘量向前提,務必確保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的複議或者訴訟。只有這樣,才能為自己贏得更大的協商、博弈空間,為提升補償結果創造條件。遇到拿不准主意的地方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後再採取行動,切勿盲目操作而將本屬於自己的機會喪失殆盡。(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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