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托」出沒 家長請防範

2023-09-05   湘潭在線

原標題:「學托」出沒 家長請防範

本報訊(記者 趙明 通訊員 龐靜漪)為了讓孩子進入師資更好的學校,一些家長想著「托關係」「走後門」實現心愿。可事與願違,學校沒進成,反倒跌入陷阱。日前,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了一起通過虛構關係等套路,謊稱可幫助孩子入學的詐騙案件,以此案例提醒家長謹防「學托」詐騙。

「有門路,能去重點學校」,望子成龍的胡女士就是被這幾個「關鍵詞」吸引的,哪怕對方提出要點「好處費」,她也沒有懷疑。胡女士回憶,她和彭某是經他人介紹認識的,彭某信誓旦旦稱自己在教育系統有人脈資源,可以幫胡女士的小孩辦理重點學校的入學手續。彭某還表示,要進好學校必定要打點關係,需要一些「協調費」。胡女士愛子心切,先後向彭某支付了「好處費」「學費」「生活費」等1萬餘元。

就在胡女士焦急等待兒子入學消息時,對孩子入學同樣抱有希望的成女士也在彭某的「指導」下,支付了6000多元的「贊助費」。然而,兩位母親帶著孩子到學校報到時才發現,孩子並沒有報名資格,她們回頭再找彭某時,他的手機號已停機、微信也無法聯繫了。

案發後,彭某被警方抓獲。他交代,兩位母親付給他的錢,全部花在了賭博和日常生活開銷上。

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發現,為了掩飾騙局,彭某偽造了學費收據,直到開學之際,家長帶孩子報到時才發覺上當。經審查,檢察機關對彭某提起公訴,彭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退賠被害人損失。

檢察官說法

「學托」詐騙案件屢見不鮮,被害家長為了能讓孩子就讀「名校」,甘願掏光積蓄「走門路」「打點關係」,最終上當受騙。本案中的彭某無門路也不可能有途徑幫助被害人子女入學,他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了「有門路」的事實,輕易拿捏了被害人心理,騙取了被害人大量錢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官提醒,學生家長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在為孩子辦理入學、轉學手續時,一定要通過教育部門、學校等正規渠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不要相信所謂「特殊渠道」「走關係」等說法,以免上當受騙,既造成經濟損失,又耽誤孩子上學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