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幫客戶做商業模式稅務籌劃時,問到客戶的徵稅方式是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客戶對此是一頭霧水,很難搞清楚選擇哪種徵稅方式對企業比較有利。因此,今天小編給大家科普一下查帳徵收與核定徵收到底有什麼區別。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可以分為「核定徵收」和「查帳徵收」兩種。有些客戶都希望自己的企業能夠核定為「核定徵收」。核定徵收和查帳徵收對於企業來說到底應該如何選擇?
核定徵收與查帳徵收的區別:
核定徵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帳,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簡稱核定徵收。
適用情況:《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或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查帳徵收也稱「查帳計征」或「自報查帳」。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先開繳款書,由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徵收方式適用於帳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適用情況:這種徵收方式適用於帳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案例:某製造業企業,2016年收入總額50萬,成本20萬,費用9萬,相關稅金1萬,上一年度沒有損失。假設適用稅率為25%,應稅所得率為10%。
按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50*10%*25%=1.25萬
按照查帳徵收,企業所得稅=(50-20-9-1)*25%=5萬
目前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都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將企業註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稅收優惠區,不僅最節稅而且合理合法。這裡以把企業註冊到我工業園區為例【Tel:156-8317-4870】。
園區對註冊企業的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獎勵;
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給予扶持獎勵;
財政扶持按月返還,當月繳稅,次月扶持;
個人獨資企業(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後綜合稅負5%以內;
核定徵收是根據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的,不管企業是否虧損,只要有收入就要計算繳納所得稅;查帳徵收是根據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只要有利潤就要計算繳納所得稅,沒有利潤不繳所得稅。
至於採用哪種徵收方式對企業有利,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利潤虧損或者屬於微利企業,採用查帳徵收方式有利;如果利潤大,收入也大,可以用兩種方式進行測算,根據測算結果得出那種方式有利。
註:核定徵收期間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查帳徵收與核定徵收這兩種方式適用的環境和享受的稅收待遇截然不同。企業應準確、全面地理解核定徵收相關規定,以減少涉稅風險。
如果企業財務核算制度不鍵全,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稅務部門要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如果利潤率低於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話,建議按規定做好財務會計核算工作,爭取查帳徵收(可以少繳稅),否則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對企業有利。
由於應稅所得不同,最終的企業所得稅也不同。但不一定核定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總是低於查帳徵收。為避免不必要的稅負損失,選擇何種徵收方式還是要根據企業的實際財務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