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退休的條件

2019-07-07     花散人

辦理退休的條件是什麼?一起來看下人社局的相關規定(下圖):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

1、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各地規定略有不同,一般是要當地繳費滿10年);

2、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以上繳費仍不夠15年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個人繳費部分,終結養老保險關係,

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併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關於職工視同繳費年限

1.視同繳費年限的由來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我國企業職工實行的是企業養老制度,個人不繳費,退休後由企業發放職工退休金。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199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掛鉤的制度,同時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2.視同繳費年限的情形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實踐中,由於各地發展不平衡,各地建立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也不完全一致。例如,根據北京市有關規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連續工齡不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6ebnDWwBmyVoG_1ZxDa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