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後逃脫血液檢測,就能免除刑事處罰嗎

2019-07-16     河北高院

醉酒駕駛被逮住後,警方總會對司機抽血檢測酒精含量,以此作為定罪標準。據此,就有司機耍起了「小聰明」——如果抽血前跑掉,或許就能逃脫醉駕判刑的懲罰。近期,劉某就以自己的切身經歷警示大家,千萬不要在法律面前耍「小聰明」,否則只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劉某在飯店與朋友聚餐後駕駛汽車回家。在行至一十字路口時,與受害人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電動車受損。看到發生事故後,劉某感覺不妙,連車都沒下企圖逃逸,不料被周圍群眾截住並報警。交警到達後,經呼氣檢測,劉某的酒精含量為126mg/100ml,遠遠超過了醉酒駕駛標準。

為進一步確認結果,交警將劉某帶至醫院進行血液檢測。在到達醫院門口時,劉某耍起了「小聰明」,一直聲稱要自己要嘔吐。在下車嘔吐的過程中,劉某趁交警不備逃逸。第二天上午,身上的酒氣早就散了的劉某趕到交警部門投案,認為此時再血檢也查不出自己醉駕,交警對他也不會怎麼著。但令劉某沒想到的是,迎接他的竟是一張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刑事立案決定書。至此,劉某以逃避血檢想鑽法律空子的如意算盤算是徹底落了空。

該案被移送到法院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雖逃脫了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但根據相關規定,呼氣酒精含量檢測亦可作為認定醉駕的依據。且劉某存在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為,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罰。故此,法院依法判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同時,該意見第二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酒精含量達126mg/100ml, 超過80mg/100ml的醉酒標準,但其在被帶去醫院過程中脫逃,未及時提取血樣,因此本案是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的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的。於是,法院對辯護人關於酒精檢驗測試單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同時,劉某還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和「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兩個從重處罰情節。故此,法院對劉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在此,辦案法官提醒大家,認為在警方強制呼氣檢驗、血檢前,現場飲酒或逃拖血檢就可以逃避處罰的想法,只是個別人的主觀臆想,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所以廣大駕駛人要始終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切勿心存僥倖,碰觸法律底線,否則只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來源:河北法制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6eWjC2wBmyVoG_1ZRQn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