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他扔下8塊磚頭致女子死亡

2023-12-13     新民周刊

原標題:被判死刑,他扔下8塊磚頭致女子死亡

被判死刑,他扔下8塊磚頭致女子死亡

體現了法律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

文 | 王仲昀

備受關注的「長春高空拋物致年輕女子死亡」案件今日宣判。

2023年6月22日晚,28歲女子小婁在長春旅遊時,被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離世。當天,長春警方將嫌疑人周某抓獲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1月27日,該案一審在長春中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其死刑。

12月13日,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在長春中院開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周某死刑。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荊亞斌律師接受《新民周刊》採訪時表示,此案判決周某死刑,體現了法律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也表明法律對於保護公民生命安全的堅決態度。

被害人小婁生前照片 來源:被害人家屬微博

庭審細節:

被告人6天十餘次拋物,「想砸死別人來求死」

今年6月22日,28歲的小婁到長春探望求學時的朋友。當晚,小婁和好友約在紅旗街附近見面。這裡是長春當地最為繁華的商圈之一,人流量大,也有不少商場。

據小婁姐姐婁女士案發後透露,晚上10時30分許,妹妹想再下樓買燒烤,付完錢等待的過程中,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中額部。現場視頻顯示,小婁被砸中後,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攤前,頭部流出了一大攤血跡。在送往醫院的路上,小婁失去生命體徵。

事發現場。圖源:現場視頻截圖

致命的磚頭,是23歲江西籍男子周某從事發地萬達廣場32樓拋下。據長春市檢察院指控,案發當晚,周某在萬達公寓32樓窗戶和樓頂天台等位置,先後向地面人群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小婁的額部。

更多有關周某高空拋物的細節在案發後被披露:6月17日16時30分許,周某在長春紅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戶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當日22時40分許,周某在該室再次投擲三罐未開封可樂,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額部。

庭審當天,宋某也參與旁聽。她表示事發當天在案發地附近健身,當時正在小吃攤前坐著吃飯,「突然一個東西掉下來,直接把我眼鏡砸飛了,我當時都蒙了。」

這意味著周某在6天內,一共從高空拋下十餘次磚頭、桶裝水,致人傷亡。他為何要這麼做?

除小婁被砸身亡,宋某也被周某扔下的可樂罐砸傷。圖源:長江日報

在庭審現場,綜合周某本人及其辯護律師的陳述,得出以下信息:十幾歲時,周某輟學,獨自在外打工。其父親與母親分別在福建、安徽打工。周某從小十分封閉,長期不與家人生活、接觸,很少打電話聯繫親屬。

今年5月,周某稱自己在上海一樓頂睡覺時,被人報警。警察將其帶走後,送至醫院做檢查,隨後便移交給上海市某精神病醫院。

事發前,周某通過移動支付軟體透支獲得資金,從上海乘坐飛機來到長春。根據周某陳述,長春是他隨機選擇的地點,「我在附近住,知道這裡繁華人多」。

長春市紅旗街

6月22日,周某來到萬達廣場內吃飯,將身上最後的幾十元花光後返回公寓。當晚在公寓樓道內撿拾磚頭,從高空拋下。在投擲磚頭後,周某聽見樓下傳來尖叫聲,隨後他來到一樓查看,確認砸到人後,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長春市檢察院表明,被告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採取從高層建築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

到案後,周某向公安機關供述:「我活著沒意思,想要跳樓,但是跳樓時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樓,所以想扔磚頭砸死人,砸到誰算誰,之後被公安機關抓走後執行死刑。」

另外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在庭審現場,受害人姐姐婁女士也表示周某對高空拋物事實供認不諱,「他供述6天扔了十幾次,就是想死,但上去之後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別人來求死」。

今天,長春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周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關於周某此前提到的精神問題,經法醫精神鑑定:被告人周某涉案時無精神病;且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判死刑,說明了什麼?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公眾對於類似案件的記憶中,被判決死刑這樣的結果,近年來似乎並不多見。

11月27日,長春中院

對此,荊亞斌律師告訴本刊記者,顯然周某高空拋物的行為超過了高空拋物罪中「情節嚴重」的最低要求,且其與放火、決水等危險方法相當,「周某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罪」。

荊亞斌律師介紹,具體來看,被告人在6天十餘次故意砸人,2小時投擲八塊磚頭。該行為在同一時間或較短時間段內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而且,導致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遭受現實損害的機率非常高,且危險和結果都難以控制,結果不特定。

上述情況足以說明:被告人主觀故意明顯且惡性較大,且導致被害人死亡,行為具有高度危險,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已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其認定為犯罪行為,適用刑法對其追責。

高空拋物,不止於「不文明」

除了2021年高空拋物罪作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法律條文都明晰地指向了一點:高空拋物,已經不止於「不文明」現象,而是可能受到法律的嚴懲。

《新民周刊》梳理近年來相關案件的判決發現:對於法律責任明確的個體,往往判決會具體到個人;而有些案件中,自始至終無法確認拋物、墜物的責任人,案發高樓的居民被提起集體訴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情況。

據央視網報道,2021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墜物砸死人的案件。當時,距離案發已經過去了6年,高空墜下來的物體究竟是被人扔下來的,還是自己墜落的?一直沒有答案。

為此,死者家屬將物業公司以及幾十名房東和住戶一起告上法庭,索賠400多萬元。

最終,根據《民法典》第1254條對高空墜物的相關問題的解釋,朝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36名居民承擔每戶一萬元的補償責任。

另外,在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案件中,對於建築物業的追責同樣常見。在周某被判決死刑後,婁女士也表示,此案結審後將繼續追究萬達廣場、物業方、小吃街管理方等方面的責任。

對於這一類情況,荊亞斌律師表示,事發地商場、物業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根據案件情況而定。

「對物業而言,《民法典》第1254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對於高空拋物,物業服務企業須盡到警示、宣傳和教育義務,即危險控制義務。」在他看來,根據物業或商場過錯程度及當事人受損程度,可能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6c65d7654767e74b876170312a3b9e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