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法律服務助力破產制度效能轉化

2019-12-13     最高人民法院

​​公共法律服務是化解基層矛盾的一劑良方,其對症下藥的特點對於解決個人債務和個人破產中的複雜法律問題具有良好的功效。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既要保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又要抓緊制定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急需的制度。」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債務危機和風險愈加增多。破產制度能夠有效規避風險,以法律的規範程序解決經濟糾紛,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對於破產領域的規制與治理而言,個人破產制度無疑是體現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不僅有助於從源頭上規範破產法律規制,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制度效能,為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夯實制度基礎。通過公共法律服務未病先防的「理療式」診斷,可以及時發現適用個人破產制度的具體情況,根據案件特點和性質進行個性化的對待與妥善處理,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經濟和社會的穩定。

破產分為企業破產和個人破產,而國際上個人破產制度的起源先於企業破產制度。在我國,破產制度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已有一系列制度規範企業破產保護的申請,但對於個人破產尚未有明確的規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挽救「誠信而不幸」的人們,在法律程序規制下賦予其重生機會,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今年10月,浙江溫州發生了一起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債務人蔡某應對破產企業21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其按1.5%的清償比例承擔3.2萬餘元債務。這是個人破產制度應用於司法實踐的首次嘗試,也引發了諸多討論。有質疑的聲音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正式建立後,對於「老賴」的生存留下了較大空間。儘管有質疑,個人破產制度依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它能有效降低債權人的損失。若個人破產制度能夠建立,用多種手段甚至違法方式追債的現象會有相當程度的緩解。通過法律的手段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有序分配,對於債權人也是一種有效的止損方式。

在美國,申請破產的個人通常可保留生活必需品,如最基本的生活費,甚至是自己的房子,而在資產處置方面,美國有兩種方案:資產全部交由法院或管理方進行清算、拍賣,用於還債;有固定收入者,可保留部分資產,與債權人商定在 3至5 年內用可支配收入償還。走完破產程序後,債務人未能償還的債務可免除,但稅款、政府發放的學生貸款等欠國家的錢還是要繼續還的。在香港,破產人除了將剩餘資產用於償還債務外,還要經歷4年或5年破產期,期間的全部收入除必要日常開支外應交付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在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不僅要變賣所有可用資產用於還債,而且未來三五年內還要繼續用收入還債,這對債權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是一大利好。

當前我國個人財富增加,信用體系不斷完善,隨著由芝麻信用、騰訊徵信等網際網路巨頭共同組成的百行徵信拿到央行發出的首張個人徵信牌照,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百行徵信開始接入 P2P 網貸平台中逃廢債失信人信息,我國的徵信體系已在逐步完善,有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當前通過立法形式進行規制的呼聲很高。無論是否立法,公共法律服務在個人破產制度效能的轉化中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對債務人還是債權人而言,公共法律服務都能夠及時識別風險,提高風險控制力。通過法律宣傳,讓當事人了解到可能涉及個人破產方面的債務風險,知悉依法申請個人破產的途徑和程序,從而更有效地防範風險。

針對我國各地經濟差異較大的情況,個人破產應該考慮訴訟外解決的制度安排,給債務人一段緩衝和修復的時間,協商一些債務減免,債務人就有可能償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不用過度付出沉沒成本。在此過程中,公共法律服務的及時跟進有助於及時發現適用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個案,並對症下藥,開出有效的「藥方」。有的案件還可以在強制執行之前,通過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組織協調債務人和債權人群體進行溝通,達成和解協議;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進入司法內的破產程序,根據債務人的誠信表現決定是否對其免責。此外,針對公務員等有穩定收入預期或者有定期清償意願的債務人群體,設計破產更生程序,規定一定清償比例,債務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時清償債務。

公共法律服務是化解基層矛盾的一劑良方,其對症下藥的特點對於解決個人債務和個人破產中的複雜法律問題具有良好的功效。在進一步探索個人破產立法的過程中,應當以系統治理的思維推進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志願者在法律服務中的專業優勢,為更多符合個人破產條件的債務人提供法律諮詢,並針對個案提出量身定製的解決方案。在立法無法觸及的方面,充分運用公共法律服務這一「源頭活水」解決實踐中的複雜疑難問題,實現對社會信用體系癥結的源頭治理,推動個人破產制度轉化為治理效能,營造更加有序的市場環境、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更加公平的法治環境。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強調了非物質層面的制度、體制和機制的現代化,強調了在改革開放取得了非凡物質成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制度建設的新目標。對於中國來說,未來的制度調整和制度供給十分關鍵。中國崛起、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大戰略,對外要求制定整體的大國外交戰略,對內要求確立新的發展觀,要將國家制度建設任務納入到大國崛起的戰略中予以考慮,將單純的「經濟趕超」轉變為國家制度建設戰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確定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目標,分別是2022年的近期目標和2035年的中遠期目標,描繪了發展公共法律服務的宏偉藍圖,為我們提供了加快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路線圖和施工圖。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一環,公共法律服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必然選擇。

公共法律服務的介入,將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從科學、規範、理性的書齋構想轉化為高效、安全、便民的治理效能,保障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安定有序。以法治的方式推進和保障破產制度的改革,以改革的思維加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的必由之路,也必將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進程,有效促進基層矛盾糾紛的化解。隨著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未來必將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和規範體系,豐富治理理論的內涵,用面向全體人民、面向多元共享、面向新經濟與新技術的公共法律服務理論與實踐,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傳遞大國治理強音,助力中華民族在偉大復興的道路上行穩致遠。(楊 凱)​​​​

編輯:黨政瑜 屠少萌

來源:人民法院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6IKV_24BMH2_cNUgPK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