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13.11億元的非法集資涉案金額中,有6.42億元是涉及集資詐騙,大多數人僅僅是只拿到了前期少量的利息,本金能拿回的不到20%。」7月25日,晉城市人民法院舉行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總結了2016年至今3年來刑事審判領域非法集資案件的相關情況、案件特點,並提出相應的防範建議。
以《白皮書》的形式向社會呈現非法集資的危害,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此舉在全省法院系統尚屬首次,直觀地告誡眾人:投資理財需理性,請遠離非法集資。
套路差不多 「高息」是誘餌
「在《刑法》中,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種罪名。」晉城市中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楊小斌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具體指沒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機構或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具備吸收存款資格的機構採取非法手段吸收公眾存款等,擾亂社會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手段,矇騙社會公眾,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騙取集資,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白皮書》向外界公布了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三年多來晉城非法集資犯罪的基本情況:
三年多來,晉城市兩級法院共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46件,涉案金額總計13.11億元。其中,陵川法院1件,涉案1685.45萬元;陽城法院3件,涉案2172.5萬元;沁水法院3件,涉案599.2萬元;澤州法院1件,涉案794.1萬元;高平法院9件,涉案1.61億元;晉城市城區法院27件,涉案金額5.17億元;晉城市中院3件,涉案5.73億元。
楊小斌解釋說,46件中97.8%的案件,均是先設立投資諮詢公司,之後以口頭宣傳、發宣傳單、開宣講會、講座、網絡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宣傳,以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針對的人群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這種犯罪的犯罪對象「涉眾型」的特點,決定了它的引發群體性事件風險更大,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負面影響更大的危害後果。
他說,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是以「高息」為誘餌吸收公眾資金,要防範這類犯罪,必須用事實打破「高息」誘餌傳說,用數據向社會傳達非法集資的危害。
你要的是利息 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
談及非法集資案件,法院人員常用「竹籃打水一場空」來形容。而殘酷的現實是,涉案的騙子抓回來了,也接受審判了,可就是連「竹籃」都拿不回來。
在三年多中,晉城市法院系統審理非法集資案被告人85人,其中涉及集資詐騙在十年以上量刑的5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38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1人。
在全部46案中,除高平市某村委集資建房,案發後全部退還集資款;高平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發後由除公司總經理以外的其他涉案業務員等被告人退還涉案款的80%以外,其餘44件結案時依然未退還的本金占非法集資額的80%以上。在所有案件中,有集資詐騙案5件,涉案金額達6.42億元,占到全部非法集資數額的48.97%。
在晉城13.11億元的非法集資涉案金額中,有6.42億元是涉及集資詐騙,從一開始就是陷阱。晉城市中院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王嬋說,這可以概括出資金返還的總體輪廓,大多數人僅僅是只拿到了前期少量的利息,本金能拿回的不到20%。
她舉例說,晉城市城區法院辦理的劉玉偉等成立的晉城眾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90萬元,未返還存款2083萬元,案發後在公司帳戶上僅凍結1.7萬元;邢建民、梁統軍等成立山西天馳通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41萬元,未返還存款4520.6萬元,案發後,僅凍結相關帳戶存款124.69元。
「雖然說起來僅是一個數字,但對於每個集資參與人來說都是實際的財產損失,甚至有的家庭因非法集資致貧。」王嬋認為,現實也印證了「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這句話。
對相關案例分析,晉城市中院發現三年多來的案件,大多數經營模式為外地人做主角,擔任總經理、培訓師等,雇用當地人為業務經理,培訓晉城本地人,利用公眾宣傳,業務員人脈等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在案卷證據中可以看到,被告人「聽說晉城的融資環境特別好,所以我們就決定在晉城開展業務」的供述。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理,發現其中一大部分投資者是業務員的親友,他們出於對在投資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友的信任,認為有「自己人」看著沒問題,才敢冒風險投資。
這種形式的犯罪,業務員等本身的主觀惡性並不大,一旦相關部門著手打擊,相關從業人員就會減少。失去業務員的投資諮詢公司,無異於失去翅膀的鳥兒,自然無法繼續營業。
經過對全市46案非法集資類案件進行分析發現,除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的1件是傳銷鹽湖水濃縮物犯罪以外,其餘非法集資案件,均是先設立投資諮詢公司,之後以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集資。具體情況為以投資、融資名義集資25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直接吸收存款5件、依託自己經營的手機超市搞手機代言預存返現活動1件、村委為投資建房集資1件、以委託理財名義集資5件、高息從社會公眾處集資再以更高利息向其他機構放貸賺取利息差價1件、以擔保借款為名集資2件、以私募基金為名集資1件、以人傳人方式傳銷鹽水濃縮礦物為名吸收公眾存款1件、以加盟公司吸收會員為名集資1件,以炒外匯為名集資1件、涉及集資詐騙案件4件。
「在所有的13.11億元非法集資款項中,6.42億元被集資詐騙犯罪吸收。」楊小斌說,「從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在非法集資案中接近50%的集資款從開始就落入了詐騙陷阱,有去無回。」換言之,接近一半的非法集資款從宣傳開始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被集資詐騙犯罪分子套入「陷阱」。這些款項從開始就是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幕後老闆」操縱下,進行了莫須有的投資。犯罪的主觀故意註定了涉案款追不回來的「命運」。
是「參與者」而非「受害者」?
非法集資案件之所以成為涉眾型的案件,是由於參與集資的人員眾多。
楊小斌介紹,在法庭對非法集資案審理階段,參與投資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現,情緒激動,甚至影響庭審秩序。
他提醒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之所以出現財產損失,最終的原因還是基於利益的驅動。不少投資人已經意識到投資風險巨大的情況下依舊存有僥倖心理,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集資人行為違法,但仍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抱有僥倖心理,自願將錢款交給集資人。
楊小斌說,對於集資參與人的投機行為導致的利益受損,到底是否應該稱為受害,投資人是否應該被稱為受害人,在刑事領域存在爭議。
查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文件就可發現,對於非法集資投資人的稱呼為集資參與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稱為受害人。《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中更明確規定,當事人基於將資金投入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失,該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對於非法集資類犯罪,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醒社會公眾務必消除投機心理,須知參與非法集資不僅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甚至連竹籃都弄丟了還不能被稱為「受害人」,可謂是錢財、道義雙輸。
非法集資犯罪侵犯公私財產,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重大影響。晉城市中院從政府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角度,提出防範非法集資犯罪的合理化建議:
從源頭抓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專門的公司設立審核機構,應當樹立主動出擊,「打早打小」的意識,把牢審核關口,對於相關公司建立嚴格審核制度,必要時可以與公安機關建立備案制度,加大對相關對象的監管力度。
建立全方位的宣傳平台,注重用數據說話,將調研的結論用數據體現出來製作成宣傳單,並且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向社會宣布,將調研成果與實踐結合,用事實、教訓和數字做論據,強化社會警惕意識,勸導公眾理性投資。
未雨綢繆,除對傳統的投資、理財等名義集資的犯罪警惕以外,也要關注發達地區相關犯罪的形式,比如對於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在網上發布銷售股權等信息,誘騙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以「養老」、高價回購收藏品、網際網路投資中介平台(P2P)等為名義或形式的非法集資犯罪,要在社會上大力宣傳其非法性,主動提升市民防範意識;
政府要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加大創業基金的投入,鼓勵社會閒散資金通過合法渠道進入投資市場。
要引導社會公眾,尤其是集資參與人轉變集資受損即為「受害人」的觀念,通過集資參與人這個特殊群體向社會公眾傳遞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的理念。在全社會形成倡導合法投資,積極規避風險的意識和風氣。
要建立「黨委牽頭,政府協調,部門負責」的財產追繳聯動機制,對於集資參與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利息、分紅,幫助非法集資的人員獲得佣金等利益,要一併追繳,徹底消除非法集資獲利的可能,粉碎非法集資犯罪基礎。
對於非法集資類犯罪,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向社會公眾提出奉勸:消除投機心理,「天上不會掉餡餅,請遠離非法集資」。
山西晚報記者 李吉毅 通訊員 郝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