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至2018年期間,婁星區萬寶鎮原重點辦副主任顏春茂在負責萬寶鎮部分項目的遷墳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採取虛構或虛增遷墳數量的方式共同貪污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涉嫌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或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涉嫌受賄罪;在項目中與他人虛開發票套取資金並從中獲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娛樂活動,為他人虛增遷墳補償款;不正確履行職責,為他人虛構或虛增遷墳補償款造成國家資金損失。
2019年9月,顏春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貪污和受賄犯罪事實移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點評: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案件中顏春茂放鬆了對自己的紀律要求,私慾、物慾膨脹,法紀觀念淡薄,毫無「底線」「紅線」意識,把遷墳征遷工作當「搖錢樹」,挖空心思「巧」取「豪」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其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版)第二十九條規定,即「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顏春茂行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第十八條第(一)項「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行為之一的」、第十九條第(二)項「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之規定,且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處分。顏春茂最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法犯罪事實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顏春茂案發人深省。正如顏春茂所反省的那樣:不注重學習,思想變質;權力失去監督,濫用權力,對自己要求不嚴;遷墳管理混亂,沒有嚴格把關,是他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問題根源。該案中,顏春茂作為一名黨員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法紀意識缺失,是其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內因,對權力、制度監督的缺位最終導致了該案的發生,相關責任人也因此受到了責任追究。案例教訓深刻,也告誡廣大黨員和公職人員,一定要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守住紀律底線;各級黨組織和業務主管部門要紮緊制度的籠子,強化日常監督,堅決杜絕監督死角、「真空」地帶。黨員幹部要正確對待權力,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開展工作要實之又實。
(婁星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