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後,都會按照生效判決載明的期限(比如30日或者60日內)向當事人支付賠償款或者簽訂賠償/補償協議。然而,在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拖延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主張遲延履行利息嗎?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來談談這一問題。
【案情介紹】
當事人A與B政府發生行政賠償糾紛,法院生效判決要求B政府60日內支付當事人A賠償金C萬元,但沒有支持當事人A關於要求被告支付從強拆之日起到賠償款實際支付到位之日止銀行同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2022版為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分為兩部分,即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其中,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得出;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支持利息訴求的,則在執行程序中無法主張。
本案中,當事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從強拆之日起到賠償款實際支付到位之日止銀行同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即屬於一般債務利息。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該訴求的裁判標準不統一,有的法院認為為了體現對違法強拆行為的懲戒,判決支持違法強拆賠償金的利息訴求;有的法院則認為這一訴求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從而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由於生效判決並未判決義務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故在執行程序中也不能主張。當然,如果法院支持了該訴求,在執行程序中主張是毫無問題的。
以史為鑑,在許多案件中,除了一般債務利息外,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往往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告尚未支付的本金(不含一般利息)×0.000175×遲延履行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一規定在民事訴訟執行領域中被廣泛適用,但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是否可以參照適用,則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賠償案件執行依據為行政賠償判決書,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行政機關拖延履行判決的遲延履行利息作出規定,且《國家賠償法》與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沒有明確「《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的事項可參照適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大部分法院在判決主文當中也不會寫明要求被告支付遲延履行利息。這對申請執行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來說造成了困擾,執行法院會認為判決主文沒有寫,因此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賠償案件也屬於行政案件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執行等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第二百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分為兩部分,其中一般債務利息由生效判決確定,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上述司法解釋事先確定的。
具體到行政賠償案件中,一般債務利息(即「要求被告支付從強拆之日起到賠償款實際支付到位之日止期間利息」),法院會在裁判中明確寫明是否支持。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法定的,即使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沒有明確寫明,但根據該條司法解釋能夠直接計算得出,應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支持申請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對於以上兩種觀點,在明律師比較認同第二種觀點,並且在代理行政賠償案件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最後,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廣大被徵收人遇到被告拖延履行行政賠償判決的情形,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一定要主張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由於房屋土地徵收類賠償款金額通常都比較大,如果被告拖延履行的時間較長,遲延履行的利息也會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以彌補當事人未及時收到賠償款的損失。如有需要,可以聯繫在明律師代理您的強制執行案件,為您爭取遲延利息損失。(李鵬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