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法(草案)》解讀,這些違規行為幼兒園一定要規避!

2023-07-31     園長幼師通

原標題:《學前教育法(草案)》解讀,這些違規行為幼兒園一定要規避!

2023年6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指出,學前教育是終身教育的起點,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關係億萬兒童健康成長,強化法治保十分重要。

要統籌當前和長遠,根據新型城鎮化進程和學齡人口變動趨勢,科學規劃學前教育資源配置,既有效滿足需求,也避免造成資源浪費。

要加強財政投入保障,提高對學前教育投入比重,加大對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傾斜力度,增加學前學位供給,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立法正當時,這些行為要規避

-1-

規避: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39條(禁止行為)

-2-

規避: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

第39條(禁止行為)

-3-

規避: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

第27條(逐利限制)

-4-

規避:幼兒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聘用:

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

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

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第50條(從業禁止)

-5-

規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的;

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兒童的;

違反職業道德、職業規範或者以其他手段損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後果的;

不具有從業資質、未獲得任職資格而擔任教師職務的。

第72條(人員責任)

-6-

規避:擅自舉辦幼兒園或者招收學前兒童實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改正,並給予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69條(擅自舉辦)

-7-

規避: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第14條(入園保障)

-8-

規避: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17條(特別保護)

-9-

規避:違規開展小學學科內容及其他不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水平內容培訓的。通過前款行為獲得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70條(機構責任)

-10-

規避:禁止在幼兒園內設置危險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禁止在兒園周邊區域設置有危險、有污染、影響採光的建築和設施。幼兒園應當購買責任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引導、支持為學前兒童購買在園期間人身意外保險,分擔安全風險。

第30條(安全保障)

《學前教育法(草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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