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首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則發布。
6月7日,據證監會發布消息,為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證監會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鑑國內外成熟經驗,研究制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並分別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進行處罰。
三是結合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
具體來看,從輕處罰階次,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沒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除外)、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下給予罰款;一般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上、60%以下給予罰款;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對依法應當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等不予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違法主體消滅的,免予處罰。消滅的違法主體是單位的,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繼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更多內容詳見: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來源:證監會發布、公開信息
責任編輯:畢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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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5c4b77c047dc9e0d24dfd62d6a6fae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