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中暑算工傷嗎?清涼飲料可以代替高溫津貼嗎?

原標題:熱!中暑算工傷嗎?清涼飲料可以代替高溫津貼嗎?

「三伏天」來到,各地正在啟動高溫「炙烤」模式,許多勞動者直面「烤驗」,高溫作業有補貼嗎?中暑能否算工傷?一起了解高溫下的勞動者權益。

首先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高溫天氣: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高溫津貼:企業單位依照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給予在高溫天氣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津貼,屬於法定勞動津貼。

一、在工作中中暑屬於工傷嗎?

不一定。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建築工人、環衛工人、快遞員等可能長期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工作人員,如發生中暑,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確診後,才可以向人力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二、清涼飲料可以代替高溫津貼嗎?

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三、發了高溫津貼,工資會減少嗎?

不會。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夏季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企業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企業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室內工作人員能否享受高溫津貼?

視情況而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高溫天氣從事工作,若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除了高溫津貼外,企事業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的室內人員提供足夠、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五、遇上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調整工作時間?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ps: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進行投訴、申請調解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等。

來源:寧海縣人民法院、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