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主體不適格?法院判決違法!

2023-01-12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拆遷主體不適格?法院判決違法!

W先生在甲鎮擁有合法房屋一套,原本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測風雲,2021年9月,在沒有任何事先通知並徵得W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該房屋被A管理委員會全部拆除,房屋附屬物以及屋內物品被毀於一旦。

W先生一時慌了陣腳,不知如何是好,又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原來,在2020年11月區政府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W先生的房屋隨即也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系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C住建局」)。後來,A管理委員會就在沒有合法強制拆除手續的情況下,打著拆除危房、緊急避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確保公共安全的及W先生財產安全旗號對W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

難道,W先生的合法房屋真的屬於危房嗎?還是說,這僅僅是拆遷方丟出的幌子,是一個冠冕堂皇的藉口?退一萬步講,假如W先生的房屋真的屬於危房,那麼,A管理委員會就是實行拆除房屋行為的合法、適格主體嗎?

在萬分焦急之際,帶著不平與疑問,W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尋求幫助,並委託了律師進行維權。

與W先生詳細交談以後,律師們了解了案件情況,並初步判定在未取得W先生同意的情況下,A管理委員會的強制拆除行為合法性是嚴重存疑的,侵害了W先生的合法權益。此本案具有很大的爭取空間。於是,律師指導W先生果斷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A管理委員會強制拆除W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院很快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認為: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規定,本案的實施主體應當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也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同時第十七條也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且不得委託。

因此,在本案當中,A管理委員會不具有實施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職權,同時,其也沒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職權,那麼,A管理委員會就並非實施拆除行為的適格主體。

但是,W先生的房屋已經被該不合法行為強制拆除,覆水難再收,其房屋也不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被訴行政行為也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於是,法院確認A管理委員會強制拆除W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本案當中,W先生的訴訟請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得以勝訴,也為後續起訴獲得行政賠償打下了堅實基礎。

在明律師還要提醒廣大讀者,高權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往往具有強制性,是單向、垂直的法律關係,在該法律關係當中,私主體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社會地位上,都是天然的弱勢一方。私主體往往會高權主體行為的強勢性所迷惑,產生「強權即為正確」的心理,而不去積極維權。

在此情形下,被徵收人不能產生消極心理,一定要保持清醒、理性應對,積極了解與自身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必要時及時諮詢律師,採取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王璐瑤/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5c0c5cdfd002a1fd416773340dd08c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