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生活中的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老年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為其提供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更多關於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怎麼辦及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多長?
一、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怎麼辦
養老保險需要繳納費用滿15年,方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障。對此,國家實施了養老保險補繳政策,簡單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辦法:
1、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保經辦機構會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返還。
4、可攜帶本人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等證件,前往社保局申請一次性補繳。
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必須累積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到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費用有不同的層次,可以自己選擇。
15年後每多交一年,以後退休後得到的退休金的比例會增加。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後,如果中斷繳費,個人帳戶養老金首先就停滯在一個固定的數額上,中斷繳費時間的繳費年限自然不能加入合併繳費年限中。在未來退休時,按照累計繳費年限計算退休待遇時,基礎養老金部分比較低。其次,個人帳戶儲存額少,個人帳戶養老金也隨之降低,對今後調整養老金水平時,因繳費中斷導致的養老金水平偏低是不會予以政策傾斜的,總休上說,中斷繳費帶來的損失遠遠大於因中斷繳費而節省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不繳費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首先看其累計繳費年限是否到達15年,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只能將其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無法保障其晚處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繳費滿15年之後,未達到退休年齡就不再繳費的人員,今後在達到退休年齡計算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時,是按照其中斷繳費的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計算養老金,而不是按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三、養老保險制度有哪幾種模式
1、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繫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還在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一部分都用於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前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開放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需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3、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帳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帳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帳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帳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採取了個人帳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帳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帳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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