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澄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春生、李澤傑、馬廷鳳2年6個月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末至2018年期間,同案人姚為波(已判決)組織、領導他人在澄海區鳳翔街道壩頭片區一帶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一個以其本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王春生、李澤傑為該組織成員。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後,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妨害公務,毆打執勤的公安民警,對村幹部、群眾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使群眾安全感下降,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春生無視國家法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特別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和非法採礦罪。被告人李澤傑無視國家法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被告人馬廷鳳無視國家法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王春生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其在強迫交易、非法採礦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澤傑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其在非法採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馬廷鳳在非法採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法院根據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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