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 3種情形下民政局拒絕辦理離婚登記

2019-11-08     南大港普法

以前農村結婚,很多婚姻都是父母包辦的買賣婚姻,有人這麼形容農村的有些婚姻,兩個不認識的人,結了一場莫名其妙的婚,這樣的婚姻往往從開始就為離婚埋下了伏筆,現在農村的年輕人,受過的教育比以前多,對婚姻的認識和思想也大不相同,在父母的操持下結婚,婚後發現雙方沒有感情基礎,往往只能走上離婚,但是離婚證卻沒那麼容易拿到,夫妻雙方去民政局離婚時,這幾種情況下民政局是不給辦理離婚登記的。

1、結婚證身份信息與身份證號不一樣

有農民離婚的時候會遇到這種情況,結婚證上的信息和身份證上的信息因為某些原因導致不一致,比如遷戶口和更換二代身份證,雖然是同一個人,身份信息也是真的,但是民政局和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種情況下要想離婚,就必須去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是同一個人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2、女方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六個月後

為了照顧女方特殊的生理情況,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或者是分娩一年內,終止妊娠六個月後男方都是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但是如果在這段期間內是由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才會受理。

3、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還沒有達成協議的

很多離婚的夫妻都會遇到的問題,雖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了,但是對孩子的撫養存在爭議,還有財產的分割都沒有達成一致,民政局是不會管的,只能上法院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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