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損害怎麼賠償

2019-11-25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緊急避險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里的一個特殊機制,是在發生生命危險的時候,緊急避險人不得不破壞一些設施、財產等造成的任何損害,是不用承擔任何後果的,當然這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採取的。

  一、緊急避險的損害怎麼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種類

  法定(職責)緊急避險

  是指行為人因職責規定,正在執行職務時,依法對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如消防員,在執行職務時,對於發生的火災負有法定義務避險。

  自願(主動)緊急避險

  是指對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普通公民「見義勇為「所採取的避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人身、財產等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因此所造成的損害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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