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人注意!開展網絡直播活動,需要遵循這些規則

2022-04-24   廣電獨家

原標題:廣電人注意!開展網絡直播活動,需要遵循這些規則

文|陳林(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展研究中心)

來源|國家廣電智庫

2016年國家廣電總局制定首個網絡直播監管政策以來,相關部門出台多個文件持續規範網絡直播行為,強化協同監管,完善綜合治理體系,基本確立以下規則。

日前,《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平台遊戲直播管理的通知》相繼發布。

至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直播領域已出台十幾個專項管理文件,政策出台之密、參與部門之廣、管理環節之細,凸顯了網絡直播監管的複雜性。

本文特梳理網絡直播相關管理政策,釐清網絡直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

▍基本規則一:強化准入備案管理

第一,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絡表演直播服務、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必須持證或備案准入。

一是涉及上述直播業務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分別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相關許可,併到屬地公安機關履行公安備案手續。

即開展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直播平台須持有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在全國網絡視聽平台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完成登記)並進行ICP備案;開展經營性網絡表演活動的直播平台須持有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進行ICP備案;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直播平台須持有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二是網絡視聽平台只能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直播服務。

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且許可項目為第一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第五項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方可通過網際網路對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持《許可證》且許可項目為第二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第七項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方可通過網際網路對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平台應在「全國網絡視聽平台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備案。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機構及個人,包括開設網際網路直播間以個人網絡演藝形式開展直播業務但不持有《許可證》的機構,均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開展上述所列活動、事件的視音頻直播服務,不得利用網絡直播平台(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不得開辦視聽節目直播頻道,不得開辦網絡直播答題節目。

三是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電台」「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第二,明確開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活動報審報備管理要求。

一是開展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 直播前5天,開展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 直播前48小時,應將擬直播的活動相關信息報所在地省級廣電行政部門備案。

二是開設網絡直播答題節目,應 提前5天將擬直播的具體節目信息通過「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備案系統」備案,備案通過方可上線播出。

三是以直播節目形式舉辦電商節、電商日、促銷日等主題電商活動,應 提前14個工作日將活動嘉賓、主播、內容、設置等信息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

四是遊戲直播節目上線、播出及版面設置應按直播節目相關要求報送廣電行政管理部門;網絡視聽平台(包括在相關平台開設的各類境內外個人和機構帳號)直播境外遊戲節目或比賽應經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五是社會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員開設直播間,應提前向廣電主管部門報備。

▍基本規則二:確保導向正確和內容安全

一是堅持正確導向。

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氣質和文化力量。

要將導向管理貫穿到節目製作、審核、播出等各個環節,擴大優質內容生產供給。大力扶持優質主播,培養網絡主播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

二是加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絡視聽節目、電子商務和廣告節目、遊戲直播節目管理。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直播服務不得超許可範圍發布新聞信息;應當設立總編輯,對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發布和轉載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 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開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活動,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直播節目不得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禁止的內容,不得傳播低俗媚俗、格調品味低下的內容; 不得過度娛樂化,不得宣揚拜金主義和奢靡之風,嚴禁醜聞劣跡者發聲出鏡。

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網絡電商直播平台不得超出電子商務範圍違規製作、播出與商品售賣無關的評述類等視聽節目。

網絡視聽平台嚴禁傳播違規遊戲, 網絡影視劇、網絡綜藝、網絡直播、短視頻等各類網絡視聽節目均不得直播未經主管部門批准的網絡遊戲,不得通過直播間等形式為各類平台的違規遊戲內容進行引流;加強對網絡遊戲直播節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遊戲直播節目相關的信息發布、跟帖評論、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完善節目監看和輿情監測機制。

▍基本規則三:壓緊壓實平台主體責任

完善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信息審核、總編輯負責制、信息安全管理、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帳號和主播管理、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報護、舉報受理等網絡直播服務管理機制。

強化內容審核。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配備與活動內容相適應的審核人員對內容進行審看。

現階段相關平台一線審核人員與在線直播間數量總體配比不得少於1:50,並適應網上輿情變化對直播間和主播監看審核力量進行動態調整強化。

加強對彈幕、評論等互動環節的管理。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註冊相關規定,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彈幕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開展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直播,不得開通彈幕功能;開展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直播中如開通彈幕功能,應加強對彈幕內容的管理能力,配備專門的審核員對彈幕進行審核。

嚴格執行帳號分級分類管理。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帳號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對主播帳號 實行基於主體屬性、運營內容、粉絲數量、直播熱度等因素的分類分級管理;針對不同類別級別的網絡主播帳號應當在單場受賞總額、直播熱度、直播時長和單日直播場次、場次時間間隔等方面合理設限。

網絡秀場直播平台 要對直播間節目內容和對應主播實行標籤分類管理,各秀場直播間均須在直播頁面標註節目類別和直播間號碼;建立直播間和主播的業務評分檔案,細化節目質量評分和違規評分等級,並將評分與推薦推廣掛鉤。

網絡直播營銷平台應當根據直播間運營者帳號合規情況、關注和訪問量、交易量和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級別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信息報備和存留管理。

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平台 每季度應向省級廣電主管部門報備直播間數量、主播數量和審核員數量。

網絡直播平台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存在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帳號、網絡暱稱、取酬帳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 要對所直播內容進行錄製,並存留至少60日備查;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3年;對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於3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3年。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制,具備與其服務和創新發展相適應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

一是建立備用節目緊急替換技術手段和工作機制,在直播過程中遇到不符合法律法規內容時實現切換。

二是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對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務,應嚴格進行安全評估;對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技術製作、發布的非真實直播信息內容,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對利用人工智慧、數字視覺、語音合成等技術展示的虛擬形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並標識;對使用其他人肖像作為虛擬形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應當徵得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三是加強直播間內連結、二維碼等跳轉服務的信息安全管理。

▍基本規則四:明確網絡直播發布者法律責任

落實網絡直播實名制註冊。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

對同一主體註冊網絡主播、短視頻帳號數量設定上限。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對與真實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網絡直播發布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發布服務。

完善黑名單制度。

有關部門建立違法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黑名單,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黑名單中的網絡直播服務網站、APP提供網絡接入服務;應用商店不得為黑名單中的網絡直播服務APP提供分發服務。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人員及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 對納入黑名單的人員禁止重新註冊帳號,不允許其更換「馬甲」或更換平台後再度開播,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規範網絡直播行為。

網絡直播 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不得接受未經其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賞; 不得從事平台內或跨平台違法違規交易; 不得組織、煽動用戶實施網絡暴力; 不得組織賭博或變相賭博等線上線下違法活動。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帳號,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帳號功能、暫停帳號使用、永久關閉帳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告。

加強網絡主播規範引導。

網絡直播平台在主播、嘉賓、直播對象選用上要嚴格把關,堅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標準,對政治立場不正確、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員堅決不用。

網絡主播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有損網絡文明、有悖網絡道德、有害網絡和諧的行為。

▍基本規則五:規範網絡直播經營行為

健全直播「打賞」服務管理規則。

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未實名制註冊的用戶不能打賞。平台向用戶提供的打賞服務為信息和娛樂的消費服務, 應當對單個虛擬消費品、單次打賞額度合理設置上限,對單日打賞額度累計觸發相應閾值的用戶進行消費提醒,必要時設置打賞冷靜期和延時到帳期。

對發現相關主播及其經紀代理通過傳播低俗內容、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或者鼓勵用戶大額「打賞」,或引誘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的,平 台須對主播及其經紀代理進行處理,列入關注名單,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是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規範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戶身份、地理位置、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行為。

二是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充分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等支持。

三是加大對各類侵害網民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落實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包括直播營銷平台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因平台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要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規範稅收服務和征繳。

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享受稅收優惠。

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

▍基本規則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帳號註冊服務,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徵得其監護人同意;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直播平台應當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 「青少年模式」,防範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直播,屏蔽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直播內容。網絡直播營銷中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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