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財務資料,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及4責任人共收5罰單...

2023-09-15     口袋山西

原標題: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財務資料,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及4責任人共收5罰單...

2019年12月8日,在《中國企業家》雜誌社主辦的「2019(第十八屆)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賣空調的董明珠和賣保險的陳東升有一段對話,其中有一句印象深刻:「我買保險的時候你來忽悠我,買完保險需要你賠的時候,你左攔右攔。

誰知,在第二年也就是2020年,陳東升的泰康人壽便因騙保、代簽、捆綁銷售等多次被罰,如今過了三年,泰康人壽因騙保被罰依舊不少。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網站日公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金管罰決字〔2023〕44號),經查,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以下簡稱「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 存在內控管理不到位、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警告,並處罰款41萬元。

內控管理不到位:2020年7月,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後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於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範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間召開的兩場產品說明會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一是2021年3月20日組織開展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併購買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二是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並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參加上述酒會併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罰款30萬元。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 蘋果 手機、平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於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罰款1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網站同日公布的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金管罰決字〔2023〕45號-48號)顯示,王小江作為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高級專員,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在2021年3月20日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併購買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王小江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劉強時任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總經理助理,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 蘋果 手機、平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於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劉強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陳婷婷時任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太原本部智和團隊負責人,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2020年7月,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後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於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決定對陳婷婷警告,並處0.4萬元罰款。

胡常勝時任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太原本部(個險)營銷部經理,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在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並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酒會併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胡常勝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 中國保監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 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4號

當事人: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晉祠路一段8號中海國際中心A座

主要負責人: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等有關規定,我局對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以下簡稱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內控管理不到位

2020年7月,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後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於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績優代理人引進人員履歷表、宋永軍代理合同、宋永軍畢業證書複印件、刑事判決書、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二、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間召開的兩場產品說明會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一是2021年3月20日組織開展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併購買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二是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並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參加上述酒會併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產說會視頻課件及錄音文字版、主講燈片、情況說明、詢問筆錄、保單系統截屏、繳費記錄、產品條款等證據證明。

三、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 蘋果 手機、平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於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範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上述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罰款30萬元。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罰款10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 警告,並處罰款4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 財政部 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5號

當事人:王小江

住址:太原市漪汾街

職務: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高級專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等有關規定,我局對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在2021年3月20日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併購買 泰康人壽 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產說會視頻課件及錄音文字版、情況說明、詢問筆錄、保單系統截屏、繳費記錄、產品條款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王小江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 財政部 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6號

當事人:劉強

住址:太原市小東門

職務:時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等有關規定,我局對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 蘋果 手機、平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於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劉強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 財政部 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7號

當事人:陳婷婷

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區

職務:時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本部智和團隊負責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等有關規定,我局對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7月,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後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於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績優代理人引進人員履歷表、宋永軍代理合同、宋永軍畢業證書複印件、刑事判決書、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範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陳婷婷警告,並處0.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 財政部 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7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8號

當事人:胡常勝

住址:太原市小店區

職務:時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本部(個險)營銷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等有關規定,我局對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在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並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酒會併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主講燈片、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系統截屏、產品條款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胡常勝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 財政部 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7日

據不完全統計,泰康人壽泰康人壽各分支機構因違法違規行為共計罰款已有600餘萬。

從被處罰的事由來看,因騙保被罰居多。如:

3月29日,泰康人壽天津分公司因欺騙投保人,被監管部門予以罰款15萬元,短短一周之後,泰康人壽四川電話銷售中心,又因欺騙投保人等三宗違法行為被罰。4月11日,泰康人壽天津分公司因欺騙投保人,被罰款15萬元。

6月9日,寧波銀保監局發布了3張罰單,劍指泰康人壽寧波分公司因存在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違規行為,被罰款64萬元。6月13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因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95萬元。

7月18日,泰康人壽江蘇宿遷中心支公司應存在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違規事實被處罰25萬元;7月4日,泰康人壽臨沂中心支公司因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被罰款25萬元。

9月4日,泰康人壽內蒙古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因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行為,被罰款8萬元。

9月8日,泰康人壽山東菏澤中心支公司因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四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34萬元。

......

與此同時,泰康人壽還多次登榜原銀保監會發布的季度投訴通報;在黑貓投訴平台上,泰康人壽的投訴量也較多。截至9月7日,泰康人壽的相關投訴量高達5750條,而涉及商家泰康保險累計投訴量12984條,已完成12857條。投訴內容包括強行投保、擅自使用個人信息、虛假宣傳、捆綁銷售等。

(圖源:黑貓投訴平台)

特別注意到的是,黑貓平台上有不少人投訴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投保泰康人壽的「飛鐵保」產品。有人「抽獎時不小心輸入了身份證號碼,就被告知投保了」;有人「在方便麵手機掃碼領紅包活動中,顯示中了20元話費,填完信息後卻收到投保泰康人壽的飛鐵保成功的簡訊」;還有人「通過支付寶,在車行易生活號,查詢加載分,點擊確定查詢,自動給我投保了泰康人壽飛鐵保plus......」這被不少人認為是泰康人壽套取個人信息非法代客投保。

在騙保等違規行為屢次發生的近三年來,泰康人壽凈利潤波動也較為大。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泰康人壽凈利潤183.32億元,2021年升至258億元,2022年凈利潤118.33億元,則同比下降48.18%。今年上半年,泰康人壽凈利潤再有大幅上升。

在如今人人求穩的行業中,如此跳躍的凈利潤顯然並不是什麼好事。

「泰康之家」入住資格為保費超200萬?

公開信息顯示,泰康人壽母公司為泰康保險集團,其前身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是一家涵蓋保險、資管、醫養三大核心業務的大型保險金融服務集團,旗下擁有泰康人壽、泰康養老、泰康在線、泰康資產、泰康之家、泰康醫療、泰康拜博口腔等機構。業務範圍全面涵蓋人身保險、網際網路財險、資產管理、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醫療養老、健康管理、商業不動產等多個領域。

泰康集團的養老社區,品牌「泰康之家」也在這兩年頻繁建設起來。

據悉,泰康之家為泰康集團於2009年引入的國外持續照料退休社區模式,定位高端養老。泰康之家要求,住戶在滿足年齡要求的基礎上,符合財務條件、健康條件及照護等級評估後方可入住。

什麼財務條件?

在去年6月一篇名為《泰康保險「變臉」營銷:投訴為何層出不窮?》的文章中講到,泰康之家上海申園某市場經理曾表示,上海申園住戶入住前需繳納押金,即20萬元入門費和購買50萬元-300萬元不等的「樂泰卡」,住戶退住後入門費及樂泰卡金額將全部返還。該市場經理進一步解釋,樂泰卡可理解為會員卡等級,樂泰卡繳費金額越高,對應月費越低。除餐食費外,月費包含幾乎所有社區內服務。

另有泰康保險銷售業務員坦言,用戶可購買「康樂一生」「贏悅人生年金保險產品計劃」「歲月有約養老年金保險」三款保險產品,保費超過200萬即可保證滿足年齡的用戶立即入住養老社區。

綜上所述,儘管入住養老社區需要購買的保險產品存在差異,但是保費需達到200萬卻是一致的。

針對已繳納足額保費卻仍無法及時入住的用戶,該市場經理表示,用戶均需進入排隊系統進行排隊選房,「排上了才能住」。

在黑貓投訴平台上,曾有用戶投訴泰康保險業務員以養老社區向客戶推銷保險產品,承諾用戶投保總保費達到一定金額即可入住泰康之家燕園,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圖片來源:黑貓投訴平台)

今年6月,泰康保險集團創始人、董事長兼執行長陳東升與太原萬柏林區政府簽署泰康太原旗艦康養社區項目投資合作協議,將打造泰康太原旗艦康養社區,不知到時候是否也需要200萬保費方能入住?

來源:世界晉商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5333016f1295856e432d8e6c68e56320.html